四等考試部分(二)

參、行政作用法

本篇為考試委員所常命題之所在,因此同學必須確實瞭解各章的基本概念及重要考點,提醒各位注意。另外,因本篇內容及爭點繁多,故獨立為一篇作說明。

第一章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一、經典範例

例:關於行政程序法所指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A)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所為(B)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C)係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D)為一般、抽象之規定。(92地特第二次)

◎分析: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準此,行政規則乃(一)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二)或長官對屬官;(三)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四)所為「非直接」(即間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性規定。因此本題(C)並非行政程序法所指行政規則之定義性內涵。

 

例:以下何者,非法規命令無效之直接原因?(A)抵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B)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C)法規命令因一部份無效致其他部分全部無效(D)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92地特第二次)

◎分析: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2項:「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本題(C)認為法規命令因一部份無效,致其他部分全部無效,顯有錯誤。

例:以下何者,不屬於現行法制對行政機關發佈命令所為之立法監督機制?(A)送置義務(B)立法否決(C)立法追認(D)事後同意。(92地特第二次)

◎分析: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所訂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一般學者稱此立法監督為「單純送置義務」。
(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以下,採「廢棄請求權保留」之監督方式(即立法否決方法),亦即各機關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抵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訂之者,如有3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且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抵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訂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之。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2個月內更正或廢止與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62條)。
(三)管理外匯條例第19條之1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關閉外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之支付、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入指定銀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國內或國外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二、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前項情事之處置項目及對象,應由行政院訂定外匯管制辦法。行政院應於前項決定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決定應即失效。第一項所稱一定期間,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二十日為限。」其立法監督方式,顯採「立法追認」方式。
(四)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規定:「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其立法監督之方式,顯採「事前同意」。
(五)依上(一)~(四),顯見現行法對於行政機關發布命令所存之立法監督機制,並不包含「事後同意」之類型。

例:經有效下達之解釋性行政規則,對於下列何者不具拘束力?(A)法官(B)訂定機關(C)訂定機關之下級機關(D)訂定機關之屬官。(95地特四等)

◎分析:
依大法官釋字第216號解釋認為:「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執掌就有關法規所為釋示之行政命令(即解釋性行政規則),法官於審判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不同之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準此,本題答應為(A)。

 

二、其他考試經典試題

 

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闡明法規原意之釋示,應自何時生效?(A)法規生效之日起(B)釋示發布之日起(C)行政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D)作成行政處分之日起。(91基特)Ans:(A)

 

例: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訂定法規命令時,下列何種程序並非必須踐行者?(A)研擬草案(B)將草案對外公告(C)舉行聽證(D)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發布。(91普考)Ans:(C)

 

例:有關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兩者均需有法律授權之依據(B)適用對象,前者係所屬公務員,後者係一般人民(C)前者對機關外部發生效力,後者對機關內部發生效力為原則(D)兩者由行政機關發布或下達後,均不需送立法院審查。(93基警)Ans:(C)

 

 

※補充: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比較表: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意義 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於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 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
性質 屬外部法,係對外抽象規範 屬內部法,係對內抽象規範
法規名稱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須知、要點、注意事項
內容 係規定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有法律明確授權 原則上以本機關、下級機關及所屬公務員為規範對象,並無對外公布週知之必要,但仍應發布並下達。
訂定程序 1.人民與團體對於制定法規命令得為訂定之提議
2.行政機關擬定法規命令需加以公告
3.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4.法規命令必須對外發布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1.行政規則之制定,原則上並無應遵守之程序。惟有關之法規亦得設定一定之程序要求。
2.一般行政規則只需「下達」,而無須「發布」行政規則。
3.針對「解釋性規則」或「裁量基準」之等行政規則,除了「下達」並應由其首長簽署,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效力 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以對內生效為原則,例外則有間接對外生效之作用,唯一旦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判引為依據,自得作為違憲審查之對象。
立法機關審查 法規命令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且通常以法律授權為依據,故發布之後應即送立法機關接受其審查。 行政規則原無送立法機關審查之必要,但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後段規定並不分何種命令一律送立法院。
限制 受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只受法律又原則之拘束,理論上並無法律保留之問題。
法律監督 事前立法監督、事後司法審查 僅有司法審查問題
生效程序 需公布 需公布或下達
生效時間 法規明訂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1.解釋性行政規則:應自法規生效起予以適用(釋字287)
2.間接對外生效之獨立性行政規則:法規明訂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3.純粹對內生效之行政規則:其效力應以下達之日起發生。

 

例:下列何者非屬於行政規則之法定種類?(A)關於機關內部組織之一般性規定(B)關於編制內人員升遷、懲戒之一般性規定(C)統一解釋法令之規定(D)行使裁量權之裁量基準。(95原民)Ans:(B)

 

例: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6號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得作為收取特別公課之法律依據?(A)法規命令(B)行政計畫(C)職權命令(D)行政規則。(96普考)Ans:(A)

 

例:下列何者無拘束一般人民之效力?(A)水利法(B)內政部發布之「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C)土地登記規則(D)審計人員稽查證使用規則。(97高考)Ans:(B)

 

 

◎觸類旁通:蔡憲文,行政法要義,修訂5版,頁417-433。

◎相關試題:蔡憲文,行政法(概要)測驗題庫,修訂2版,頁271-304。

第二章 行政處分

一、經典範例

 

例: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其效力如何?(A)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B)原則上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效(C)由廢止機關裁量(D)一律自廢止時起失效。(93地特四等)

 

◎分析:原則上,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起,失其效力。但附有負擔之合法授益處分,因受益人不履行負擔之義務致行政機關廢止該受益處分時,若不能使該處分自始失其效力,將使該不履行負擔義務之受益人保有因該處分取得之既得利益,似不允當,故在此情形,應例外使行政處分之廢止,必要時得溯及既往使其失去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25條參照)故本題答應為(B)。

 

例:違法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受益人符合信賴利益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所生之補償爭議及金額之爭議,若對之不服,得提起(A)確認處分無效之訴(B)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C)給付之訴(D)撤銷訴訟。(94地特四等)

 

◎分析: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以符法治國家對人權保障之基本要求。惟上開補償,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知利益,且補償之金額及爭議,受益人有不服,亦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以資救濟。(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2、3項參照)故本題答為(C)。

 

例: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至遲於何期間內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A)1年內(B)2年內(C)3年內(D)5年內。(95地特四等)

 

◎分析: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即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準此,本題答應為(B)。

例:下列何者屬於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A)核准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B)准許結婚登記(C)准許專利權之申請(D)徵兵通知。(96地特四等)

◎分析:
下命處分:
(一)意義:所謂下命處分,乃指課予相對人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義務之行政處分。
(二)種類:
1.命令處分:要求相對人為特定之作為,如納稅、徵兵、指揮交通等。
2.禁止處分:要求相對人不作為或容忍,如禁止特定地區遊行。
(三)下命處分課予相對人義務,相對人如不履行,可強制執行。
準此,本題答應為(D)。

二、其他考試經典試題

 

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一般處分與行政處分最大的區別何在?(A)事件具體與否(B)處分相對人特定與否(C)受法律保留拘束與否(D)相對人可否提起救濟。(91普考)Ans:(B)

 

※補充:一般處分與行政處分之比較表:

 

  一般處分 行政處分
相對人 需用一般性特徵而加以特定 特定
持續性 對物之一般處分,在物的處分完成後,相關者之權利義務關係係可能反覆發生 一次完成
理由之記明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得不記明理由(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4款參照) 以書面作成之行政處分,若屬標準記載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應記明理由
效力發生之始點 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自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參照)
聽證或陳述意見 一般處分,得不對當事人為聽證或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處分,除行政程序法另有特別規定外,凡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外,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例:具有方式及程序瑕疵之行政處分,為顧及社會生活之安定,經由補正使其成為無瑕疵之處分,下列何者屬不能補正之瑕疵?(A)需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B)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C)應該與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D)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錯誤,事後予以改正者。(93原民)Ans:(D)

 

例:下列何種情形之授益處分,會發生信賴利益補償之問題?(A)因情事變更行政處分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有危害者(B)附負擔之行政尺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C)法規准許廢止者(D)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93高考)Ans:(A)

 

例:台北市政府個別變更都市計畫,並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權利,其行為在性質上為:(A)行政命令(B)行政指導(C)行政處分(D)行政契約。(94原民)Ans:(C)

 

例:不服依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如何?(A)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B)免除行政訴訟程序(C)免除仲裁程序(D)免除調解程序。(94初等)Ans:(A)

 

例:欠稅人接獲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通知,據財政部來函欠稅人已達限制出境標準,應予限制出境。此項通知欠稅人如有不服,提起訴願,應由下列何機關管轄?(A)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B)內政部(C)財政部(D)行政院。(95身障三等)Ans:(D)

 

例:行政作用法中區別「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為下列哪一「要素」?(A)法效性(B)個別性(C)單方性(D)行政機關之行為。(96普考)Ans:(A)

 

例:下列行政處分,何者無效?(A)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者(B)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C)需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未經當事人申請者(D)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者。(97普考)Ans:(B)

 

例:下列何者並非行政處分?(A)對於行政機關與人民間互負之公法上債務,所為之抵銷(B)對於公務員之任命行為(C)兵役體位之判定(D)對於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之違規舉發通知書。(97普考)Ans:(A)

 

例:私立學校授與學位之行為性質上屬於(A)行政執行(B)事實行為(C)行政私法行為(D)行政處分。(97高考)Ans:(D)

 

 

◎觸類旁通:蔡憲文,行政法要義,修訂5版,頁435-528。

◎相關試題:蔡憲文,行政法(概要)測驗題庫,修訂2版,頁305-387。

第三章 行政契約

一、經典範例

 

例:依據大法官之解釋,國立醫學院學生自願接受公費醫學教育,負有畢業後接受分發至公立衛生醫療機構服務之義務,此係基於(A)行政命令(B)負擔處分(C)行政契約(D)私法契約。(93地特四等)

 

◎分析: 大法官釋字第348號解釋:「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元月二十七日臺 (六七) 教字第八二三號函核准,由教育部發布之「國立陽明醫學院醫學係公費學生待遇及畢業後分發服務實施要點」,係主管機關為解決公立衛生醫療機構醫師補充之困難而訂定,並作為與自願接受公費醫學教育學生,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依該要點之規定,此類學生得享受公費醫學及醫師養成教育之各種利益,其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因而定有公費學生應負擔於畢業後接受分發公立衛生醫療機構服務之義務,及受服務未期滿前,其專業證書先由分發機關代為保管等相關限制,乃為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亦未逾越合理之範圍,且已成為學校與公費學生間所訂契約之內容。公費學生之權益受有限制,乃因受契約拘束之結果,並非該要點本身規定之所致。前開要點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上開解釋文中所稱「受契約拘束之結果」,係指受行政契約拘束者而言,且此行政契約具有雙務契約之屬性。因此本題答應為(C)。

 

例:下列關於行政和解契約之要件,何者錯誤?(A)需屬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律或事實關係之認定(B)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C)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且解決爭執(D)契約內容得約定人民不得提起行政訴訟。(94地特四等)

 

◎分析:
和解契約成立之要件:
(一)需事實或法律關係不確定:所謂事實或法律關係不確定,係兼指在主觀及客觀上不明。如僅當事人對有關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有所不明,而第三人在客觀上可為合理之論斷,並無不明時,即非不明。
(二)需該不確定狀況無法經由職權調查排除:不明之狀況經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時,始得締結和解契約。惟此際無須已竭盡所有澄清可能性,行政機關再對有關之法律或事實狀況,如欲為進一步較滿意之澄清,勢必遭遇重大之困難或需不相當之鉅額行政費用時,即為以足。
(三)需雙方當是人相互退讓:雖然行政程序法第136條並未明文表示,必須雙當事人互相退讓以解決爭執。惟所謂和解者,本質上即必須雙方當事人互相退讓妥協,如僅當事人之一方向他方全面屈服,即非和解。至於當事人之退讓,無須等值。不明之狀況與當事人退讓之事實,二者需涉及相同之點。當事人無須就歧見之全部相互退讓,部分之和解亦屬可行。
(四)和解契約之締結需能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
(五)準上所述,本例題答案(D)契約內容得約定人民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自非和解契約之要件。

 

例:關於行政契約中雙務契約之內容,下列何者非法律所明定?(A)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B)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C)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連(D)契約中應載明行政機關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95地特三等)

 

◎分析:雙務契約之成立要件:
依行政程序法第137條之規定,雙務契約之締結,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提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內容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此為比例原則之表現,避免行政機關為圖利人民賤售公權力,也避免行政機關壓迫人民約定不相當之給付,而蒙受不利。
(四)人民之給付應與行政機關之給付具有正當合理之關連:此即「禁止不當結合原則」之表現,亦具有防止行政機關出售公權力及保障人民權益之功能。
(五)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該行政處分得為附款者為限,以避免行政機關規避法律限制。
綜上。本題答(D)並非行政契約中雙務契約法律所明定之要件。

 

例: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A)公立醫院與病患間之醫療契約(B)對於公法上金錢債務所締結之抵銷契約(C)國立醫學院公費生服務義務協議(D)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協議。(96地特四等)

 

◎分析:公立醫院與病患間所簽立之醫療契約,因並無公權力行政伴隨其中,且兩造間亦無上下權力服從關係存在,故該契約為私法契約,而非行政契約甚明,故本題答應為(A)。

二、其他考試經典試題

 

例: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不同之處在於:(A)行政處分為不要式行為,行政契約則為要式行為(B)行政處分發生公法上效果,行政契約則發生私法上效果(C)行政處分是事實行為,行政契約則是法律行為(D)行政處分是單方行為,行政契約則為雙方行為。(91初等)Ans:(D)

 

※補充: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比較表:

 

  行政契約 行政處分
性質 行政契約係由雙方當事人意思合致而成之法律行為,故為雙方行為。 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單方性所作成,故具單方行為性質。
效力消滅方法不同 行政契約如行政機關具備一定之終止條件,得由其終止契約以消滅契約關係。 行政處分如行政機關認為有法律上之瑕疵,或基於法律、政策、事實之原因,得將該行政處分撤銷或廢止。
提起法律救濟之種類不同 行政契約所生之爭議,因非有行政處分存在,故不可提起撤銷訴訟,僅能以其他之訴訟類型,如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等尋求救濟。 行政機關所作行政處分,如人民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則可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契約僅能發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 行政處分之效果可能為公法效果或私法效果二種。
內容不同 行政契約可以內部行為或事實行為為契約之內容。 行政處分因需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故不得以內部行為或事實行為為處分之內容。
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所簽訂之契約,由於內容涉及管轄權或機關權限之行使,因此法律性質上屬於一種:(A)第三人效力處分(B)受益處分(C)行政契約(D)國庫行為。(93原民)Ans:(C)

 

例: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單方調整契約內容?(A)為舉辦員工自強活動(B)為舉辦國慶煙火活動(C)為迎接總統之視察(D)為防止法定流行疾病的迅速蔓延。(93普考)Ans:(D)

 

例:依法令應以甄選或競爭方式決定契約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於締結該行政契約前,應事先公告並給予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否則該契約即屬有瑕疵,其效力為:(A)當事人一方得解除契約(B)當事人一方得撤銷契約(C)無效(D)不影響契約效力。(94稅務)Ans:(C)

 

例:依行政程序法第138條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本條規定意旨係屬下列何一原則?(A)明確原則(B)法律優位原則(C)法定程序原則(D)法律保留原則。(95原民)Ans:(C)

 

例:行政機關與人民之下列何種行為,不具行政契約性質?(A)國家賠償協議之成立(B)行政訴訟上之和解(C)公費學生與學校簽訂之就學契約(D)公有土地之標售。(97基警)Ans:(D)

 

 

◎觸類旁通:蔡憲文,行政法要義,修訂5版,頁529-558。

◎相關試題:蔡憲文,行政法(概要)測驗題庫,修訂2版,頁389-416。

第四章 事實行為

一、經典範例

 

例:對行政上事實行為,其救濟途徑可能為:(A)撤銷訴訟(B)訴願(C)國家賠償(D)課予義務訴訟。(91基特四等)

 

◎分析:
(一)人民如欲阻止行政機關之行政事實行為,可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提起「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之給付訴訟,以資救濟,當然若事實行為之救濟途徑法律令有規定者,例如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則自應從其規定。
(二)此外,行政機關實施單純高權行為中之事實行為,若符合國家賠償之要件,人民自得請求國家賠償。
(三)依題旨,因(A)(B)(D)均非給付訴訟,故應選擇有國家賠償救濟途徑之答案(C)方為正確。

 

例:行政機關內部單位間意見之交換、文書的往來,屬於:(A)行政處分(B)行政命令(C)事實行為(D)職務代行。(92地特四等)

 

◎分析:
內部行為係指行政機關相互間或行政機關內部單位間意見之交換、文書往來;或有隸屬關係之公務員間簽呈或指示均屬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態樣,依學者之歸納可分為內部行為、認知表示、實施行為及強制措施等四種。
(一)內部行為:
行政機關相互間或行政機關內部單位間意見之交換、文書之往來、或有隸屬關係之公務員間簽呈或指示等均屬之。
(二)認知表示:
所謂認知表示乃有別於意思表示,亦可稱之為通知行為,在我國實務上常見之觀念通知即屬此類,例如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或主管機關警告抽煙有害健康等均屬之。
(三)實施行為:通常指實施行政處分或行政計畫之行為,例如課稅處分確定,稽徵機關收受稅款之繳納,或溢繳稅款由稽徵機關退還之行為,或對國小新生實施預防接種之行為;又如行政執行程序中,依行政處分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人,主管機關所為之執行行為或履行行為(行政執行法第2條第2項),均屬對行政處分之實施;實施行政計畫之行為實例亦不在少數,,例如: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細部計畫核定實施後應豎立樁誌、座標、辦理測量等工作,再如道路建設計畫確定後,整地及施工等均屬之。
(四)強制措施:指行政機關(尤其警察機關)運用物理的強制力,以實現行政處分之內容,或逕行執行法令之行為。行政執行程序中之直接強制(指以實力直接實現行政處分內容之方法)、即時強制(包括人的管束、對物之扣留、使用及處分等、對家宅及處所之侵入)最為典型之強制措施。除此之外,下列各項,學者亦均認為屬強制措施之事實行為:
1.依集會遊行法對不服從解散命令者之強制驅離(集會遊行法第25條第2項參照)
2.依交通法規對車輛所為之拖、吊離及保管。
3.對違反廣播電視法架設頻道者扣押其器材之行為(廣播電視法第45條之1第1項)。
4.拆除違章建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
5.武器之使用(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
6.對運輸工具、場所、貨物或人身之檢查及搜索(海關緝私條例第8條至第11條、國家安全法第4條第1項)
綜上所述,可知本題答應為(C)。

二、其他考試經典試題

 

例:下列何者部屬於行政上之事實行為?(A)交通警察對酒醉開車者所為之交通違規罰單(B)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所為建議,以促使特定人為一定之作為(C)行政機關對家宅及處所之侵入(D)行政機關相互意見之交換。(92普考)Ans:(A)

 

例: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座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等實施行為;其性質屬於:(A)行政處分(B)行政事實行為(C)行政執行(D)行政計畫。(93原民)Ans:(B)

 

例:對於疑似染患SARS的病患,將其強制隔離於特定場所,而後每天供應便當,該供應便當之行為,係屬何種行政行為?(A)法規命令(B)行政規則(C)行政處分(D)事實行為。(93高考)Ans:(D)

 

 

◎觸類旁通:蔡憲文,行政法要義,修訂5版,頁559-562。

◎相關試題:蔡憲文,行政法(概要)測驗題庫,修訂2版,頁41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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