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何謂行政機關管轄權之爭議?應如何解決?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說明之。(25分)

(一)行政機關之管轄權:行政法上的管轄權,係確定行政機關對外處理行政事務之權力,亦即為行政機關處理對外事務之權限。 (管轄權法定原則及管轄恆定原則:1. 管轄權法定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 1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是有關行政機關之管轄範圍,均應以法規為之,始符「管轄權法定原則」。

(一)行政機關管轄權之爭議,依照行政程序法第十四條規定,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

(三)綜上所述,我國目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條規定,採所謂協商解決與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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