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私協力之意義:係指公部門與民間共同合作,藉由民間的力量達成公務的執行,一方面可節省成本的支出;一方面可增進公共服務的效率。公私協力可稱是當代公共管理注重的一項課題,所涉及的層面不再僅是公部門本身組織成員與執行績效。至於進行公私協力的最大因素,是希望限縮政府的規模,成為小而能的政府結構,並能扮演導航而非操槳的角色。

(二)公私協力的型態表現主要包括:

1、行政委託:係指國家在保留行政任務權限與責任之前提下,僅將實際履行部分以借用私人力量之方式予以達成之情形,其又可分為「公權力委託」與「業務委託」兩種。

(1)公權力委託:係指行政機關為執行特定行政任務,將公權力授權公部門以外之私人或團體行使,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2)業務委託:係指將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單純行政業務委託私人或團體行使,在行政實務上通稱「委托外包」、「委外」、「簽約外包」或「公辦民營」等。

2、公、私合資事業之經營:係指政府與人民共同參與一事業並經營之特定業務,其又可區分為三種情形:

(1)政府與人民共同設力一新的公民合資事業。

(2)政府參與民營事業投資。

(3)政府將現有公營事業之資金一部分移轉民間,構成政府與人民共同投資合營的狀態。近年所討論之「公營事業民營化」即屬於此類型。

3、公共建設之參與:此類型原屬於「業務委託」,但由於其往往涉及複雜的法律關係,另一方面則因為牽涉到多種民營化類型之組合,故有學者將其獨立為另一類觀察之。

4、公私合作管制:係指國家在一定法規範的框架下,容許私經濟主體自行為「社會自我管制」,即個人或團體在「非國家之地位」,藉由組織化之形式自願承接國家之管制任務,而國家對此等任務之執行享有具體利益,並對該社會組織體施以促進與實質上之影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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