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請說明民營化之意涵及優缺點
(一)意涵:指民間部門參與公共服務的生產及輸出的過程,亦即政府部門藉由簽約外包、業務分擔、共同生產或解除管制等方式,將部分職能業務轉由民間部門經營,惟政府仍需負擔財政籌措、業務監督,以及績效成敗之責任。
(二)目的
1. 利用自由市場的「經濟原則」及「效率原則」,改善公共服務品質。
2. 針對某些職能業務,或刪除或終止,以縮小政府活動範圍。
(三)優點
1. 彈性增加,成本降低:民營化省卻行政官僚之約束,得以僱用所需的員工,對人力資源之使用更具彈性,藉由人事精簡可樽節費用。
2. 借重民間專才:透過民間機構長期對某領域累積的經驗,可提供政府在員額及工作經驗之不足。
3. 落實服務對象受惠原則:藉由私人機構之親和力、地利之便和時間彈性,較能提供特殊對象有效之服務。
4. 選擇性增加:藉著公共組織業務民營化,政府政策可以促進不同輸送系統之發展。
5. 增加參與機會,整合資源網路
6. 資訊透明化:民營化之競標過程,迫使政府須公開相關資訊,加強民眾對政府監督。
7. 運作健全化:一方面削減官僚體制規模,一方面加強政府官員之工作能力。
8. 示範效果:民營化對繼續工作的政府員工造成威脅,除非改善績效,否則可能失業。
(四)限制
1. 適用性之困境:就政府部門而言,民營化之適用範圍,以一般事務為主,例如公車營運、垃圾清運。具有主權意涵之業務,或攸關國家安全之職能,均不適用民營化。
2. 缺乏政治責任:民間組織在「最高效率、最低成本」考量下,忽略社會責任與公共利益,例如垃圾清運越界傾倒。
3. 不穩定因素之干擾:有些受委託機構,可能由於種種因素,因而中斷服務,導致服務對象之不便或權益受損。
4. 管理困境:受委託之民營機構,往往有經營不妥或缺乏適當方案資訊與經費開支之
情形。
5. 營利機構參與之弊端:
(1)公共業務移轉民間,會造成所謂社會分化現象,使用者的付費能力導致 社會服務等級化。
(2)民營機構注重利潤之獲得,不易執行之公共服務由政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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