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考試部分(一)
在前篇介紹並分析相關地特考試題型及三等特考部分,接下來介紹四等考試行政法命題部分。因四等考試行政法是以選擇題型為主,故在篩選題目並考量常出現的考點及與其他考試命題的相互交叉分析比對以後,將會提示同學一些常出現的爭點與重點題目,以更細目之章節為綱,依序作介紹。另外,在此叮嚀同學者,係四等特考的考題與爭點時常有所重複,所以同學在練習的時候,不能忘記練習考古題的重要性,若能時常演練考古題,且不僅限於地特考題,並配合一本體系內容上說明得體的理論實務整合的書籍作相互對照比較,相信同學必能在考場上得心應手,榮登金榜。

壹、行政法之基本概論
由於本篇乃屬行政法之基本原理,是學習行政法的基礎,在同學有研讀過行政法的考量之下,且為使同學更能理解行政法基本概論,在篩選上較為費心,亦強調瞭解基本概念的重要性,是同學不能忽略的。
第一章 行政及行政法概念

*經典範例
例:政府出售公營事業持股移轉民營,係屬下列何一種行政?(A)國庫行政(B)高權行為(C)干預行政(D)給付行政。(92地特第二次)

◎分析: 政府出售公營事業持股,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係立於私法上財產權主體之地位,所從事形式上屬於私法之行為,因此,上開行為之性質,屬國庫行政之行為。

 

例:下列何者不屬於政府行政之特質?(A)行政是社會共同生活所形成(B)行政是以公益為取向(C)行政是被動消極性(D)行政係以具體措施處理個案為主。(93地特)

 

◎分析: 行政係自動自發積極主動,而(C)認為行政是被動消極的,與前述行政之特徵明顯不符。

 

例:有關憲法與行政法之關係,下列敘述哪一項正確?(A)行政作用較為具體,不應受憲法抽象規定之約束(B)新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應該可以取代憲法(C)一切行政行為皆必須有憲法的明確授權(D)行政法乃是憲法規範的具體化。(93地特)

 

◎分析:憲法條文多屬原則性之揭示,因此,其實現自有賴於行政法規之制定及實行,例如人民參政權之保障,通常需制定選舉罷免等有關法規始能實施;此外,現行憲法所標榜的福利國家原則,更有賴制定各種相關法律,在各個領域中推行給付行政方有實現之可能;是故,對於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法與憲法之關係,論者乃有描述「行政法作為具體化之憲法」或「行政法作為活的憲法」之稱,以闡明二者之關係;至於德儒Otto Mayer曾言:「憲法消逝,行政法長存」,以今日眼光言,憲法規範內涵中具有公法性質部分,角色縱退居幕後,仍可由行政法加以延續,質言之,憲法始終仍存在於行政法中。本例題(A)認為行政作用不應受憲法抽象規定的拘束,有誤,蓋憲法位階最高,任何行政作為均不得與憲法抵觸;(B)認為行政程序法可取代憲法,亦有誤,蓋行政程序法係為具體化憲法規範之內涵而存在;(C)認為一切行政行為皆必須有憲法的明確授權,亦屬有誤,蓋行政行為皆必須有憲法的明確授權,亦屬有誤,蓋行政行為若非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或課予義務,增加負擔之行為,縱無法律依據或授權,亦難認與依法行政原則有違,則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若干行政行為,無法律依據或授權為之,均難認定為違法,則法位階比法律更高之憲法,行政行為自不需皆有憲法之明確授權始可為之,故本題應為(D)。

 

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舉辦全國績優勞工表揚大會,就該次大會所需場地佈置,向民間進行物品(獎品、紀念牌)採購,該行為稱為(A)行政輔助行為(B)行政營利行為(C)公權力行為(D)委託行使公權力行為。(96地特)

 

◎分析:行政輔助行為:又稱「需求滿足行為」或「公行政之私法籌購行為」,其意乃指行政機關為滿足日常行政事務所不可或缺之物質或人事上之需要,而與私人訂立私法契約之情形。此種行政或業務並非直接為達成公共利益,而僅係就行政活動所必要之物資、庶務或其他公有財產,予以必要之運籌管理。例如與人民訂立租賃契約承租房屋作為辦公處所,或與私人訂立買賣契約購買辦公文具等。故其具有間接輔助之性質。本例題行政機關向民間進行物品(獎品、紀念牌)採購,即為行政輔助行為,屬私經濟行政範疇之一,故其具私法行為性質。

二、其他考試經典試題

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18號解釋,對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A)農田水利會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B)會員享有水利設施及繳費義務(C)農田水利會之掌水費為公法契約,可提起行政救濟(D)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91警升)Ans:(C)

 

例:主管機關興建國民住宅並出售低收入家庭之行為,依大法官釋字第540號解釋意旨,係屬於:(A)民事契約(B)公法契約(C)行政處分(D)行政規則。(91基特)Ans:(A)

 

例:以下關於比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A)在憲法及行政程序法上均有規定(B)比例原則之適用領域,並不包括給付行政(C)主要內容包括目的、手段及利益均衡(D)行政程序法第7條為比例原則之明確化規定。(93原民)Ans:(C)例:集水區遷村計畫,發放安遷救濟金行為,為何種行政?(A)干預行政(B)給付行政(C)國庫行政(D)私經濟行政。(93原民)Ans:(B)

 

例:關於公法與私法之區別標準,認為法規本身之內容僅國家或行政機關能實現者為公法,如任何人均可成為主體、能實現權利義務者為私法,係採何學說?(A)利益說(B)從屬說(C)舊主體說(D)新主體說(特別法規說)。(94普考)Ans:(D)

 

例:下列何項為公法關係?(A)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與小組成員間,有關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用。(B)國民住宅之出租出售(C)政府放領公地予耕作人私有耕作(D)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與健保局間之費用請求。(95身障三等)Ans:(D)

 

◎觸類旁通:蔡憲文,行政法要義,修訂5版,頁3-96。

◎相關試題:蔡憲文,行政法(概要)測驗題庫,修訂2版,頁3以下。

第二章 行政法之法源與一般法律原則

一、經典範例

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A)以命令為準則性之規定(B)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C)以法律為細節性之規定(D)以命令為綱領性之規定。(92地特四等)

◎分析: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上開規定擴大了行政機關在組織決定方面之自主性,且立法機關基於上述之憲法委託,乃於民國93年6月10日三讀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其中該法第4條規定:「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二、獨立機關。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顯然已改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3款(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之要求,故未來有關機關組織之訂立,自應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優先適用。

 

例: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何種授權之目的?(A)行政(B)法律(C)法規(D)法令。(92地特第二次)

 

◎分析: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換言之,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亦即,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並非絕對自由,除應遵守一般法律原則之外,並應依其職務,遵循法律授權之意旨,在授權範圍內,斟酌情況,選擇合乎行政目的之決定,不得逾越裁量權範圍,此早為行政法學通說及判例承認,故本法予以明文規定,以求明確。因此本題選項為(C)。

 

例:下列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何者不正確?(A)古典的法律保留,係指侵害保留(B)凡是屬於法律保留之事項,即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C)技術性或細節性的規定,法律乃容許有概括性的授權(D)只要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並不妨害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93地特四等)

 

◎分析:依歷年來司法院大法官所作之解釋,歸納出法律保留層級化之體系,包括「憲法保留」、「國會保留」、「相對法律保留」、「非屬法律保留」四個層級。其中「國會保留」係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需由立法者親自立法;惟「相對法律保留」事項(即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除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外,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只要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即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本題(B)認為凡屬法律保留之事項,即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顯與前述「相對法律保留」之概念不符。

 

例:中央健保局以某醫療機構虛偽申報醫療費用為由科處罰鍰,惟並未記載醫療費用之金額,僅謂「其金額由本局核算另案通知」,則該罰鍰處分之內容因違反下列何項原則而應予撤銷?(A)信賴保護原則(B)誠實信用原則(C)明確性原則(D)平等原則。(95地特四等)

 

◎分析:法律明確性原則,就行政行為而言,其方式及內容應具體明確,且應具備預見可能性,衡量可能性及司法審查可能性,如此當事人才能明瞭行政行為之內涵,並決定是否遵循或表示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本例題中央健保局之罰鍰處分,有關虛偽申報醫療費用之金額多寡,中央健保局並未認定,則人民時無法就中央健保局認定虛偽之費用金額為不服之表示或決定是否遵循,依前揭說明,顯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故本題為(C)。

二、其他考試經典試題

 

例:行政法院79年度判字第1851號判決認為,在商標評定之爭訟程序尚未終結前,法律或事實有所變更時,應依變更後法律或事實處理,即肯定何種原則可作為行政法之一般原則?(A)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B)情事變更原則(C)信賴保護原則(D)比例原則。(93警升)Ans:(B)

 

例:依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即說明了除一般法律原則之外,行政處分附款尚應注意的兩個基本原則:(A)合目的性原則、誠信原則(B)合目的性原則、明確原則(C)合目的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D)合目的性原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94稅務)Ans:(D)

 

例:環保機關通知地下油行負責人,限期改善地下水污染,於期限屆至前環保機關即予裁處罰鍰,係違反下列何項行政法原則?(A)權衡原則(B)平等原則(C)誠信原則(D)明確性原則。(95身障三等)Ans:(C)

 

例:關於平等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絕對不得有差別對待(B)立法機關得斟酌規範事務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C)平等原則不得限制立法機關之形成自由(D)平等原則僅拘束行政及立法機關,不拘束行政機關。(96軍人轉任)Ans:(B)

 

例: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只對寺廟條例監督,卻不對教會監督,乃違反下列哪一個原則?(A)明確原則(B)比例原則(C)信賴保護原則(D)平等原則。(96高考)Ans:(D)

 

例:甲縣府為興建公園,必須取得私人乙之土地,依照當時情形,鄰近原有公有土地可供使用,只要執行土地重劃即可取得用地,但甲縣府仍執意徵收乙之土地。甲縣府此徵收之作法,可能有違下列何一原則?(A)平等原則(B)信賴保護原則(C)比例原則(D)明確性原則。(96普考)Ans:(C)

 

 

◎觸類旁通:蔡憲文,行政法要義,修訂5版,頁97-211。

◎相關試題:蔡憲文,行政法(概要)測驗題庫,修訂2版,頁27以下。

第三章 行政之適用法律

一、經典範例

 

例: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裁量處分之權限時,多以下列何種規定之方式出現?(A)以「應」字規定(B)以「得」字規定(C)以「不得」二字規定(D)空白未規定。(92地特第二次)

 

◎分析:行政裁量之用語:我國立法技術上,裁量權之授與,所使用之用語約有如下幾種:
(一)以「得」字用語表示裁量授權。例如消防法第23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
(二)以「得不」之用語表示消極決定之裁量授權。例如依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對人民申請入出境,而有該項所規定之情形者,「得不」予許可。
(三)以上下限表示裁量授權。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四)以選擇性表示裁量授權。例如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10條:「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檢查證實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應通知其至指定之醫療機構免費治療或定期接受症狀檢查;必要時得強制為之或予以隔離。」
(五)以文字整體關連表示裁量授權。例如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本條雖就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為規定,但依全文之意旨,亦在授權稽徵機關得為延期或分期繳納之許可。
因此本題答案為(B)。

 

例:下列舉例中,何者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A)出生(B)結婚(C)停止營業(D)公共利益。(92地特第二次)

 

◎分析:不確定法律概念之用語:不確定法律概念因其內涵不十分明確,因此在法律上常使用之用語,包含有:誠實信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公共利益、危險、安全、必要、非法之方法、重要事項、科技水準、粗俗不雅、特殊原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等概念,凡使用這些用語之法律,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之範疇。本題不確定法律概念者為(D)。

 

例:消防隊接獲住屋失火報案,應即出動,不得拖延,係指下列何者?(A)裁量逾越(B)平等原則(C)裁量收縮至零(D)信賴保護原則。(93地特四等)

 

◎分析:
(一)裁量收縮之意涵
裁量之授權,原在於使行政機關,得在裁量之界限內,有選擇及決定之自由,授權行政機關便宜行事。惟有時在某一事件,因事件之特殊狀況,僅特定之決定始無裁量瑕疵,而為唯一之合法決定。換言之,法律授與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因個別事件之情形而縮小,以致在一般情形,原屬可能之各種行為方式中,事實上僅有一種為合義務裁量之結果,其餘則皆罹有瑕疵。因此,行政機關有義務選擇該唯一之無瑕疵決定,是即所謂之「裁量縮減至零」或「裁量收縮」。
(二)裁量收縮實例:
1.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水質,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禁止供飲用。」在此所謂「情節重大者」,行政機關之裁量權已縮減至零而剩下唯一的「禁止供飲用」。
2.縣市中心之建築物,因地震致發生倒塌之危險,危及來往之人車,主管機關即需立刻予以拆除。
3.消防隊接獲住戶失火報案,應即出動,不得拖延。
本例題消防隊接獲住戶失火報案,若不即時出動消防車救火,顯然將會影響人民之生命、身體安全,故此際,消防隊已無「要」或「不要」出動消防車之裁量空間,其唯一合法之決定,即係立刻出動救災,此乃裁量收縮意涵。故本題答為(C)。

二、其他考試經典試題

 

例:何者非屬行政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A)教師升等評審程序中,關於學術能力之評量(B)考試成績之決定(C)民眾在電線桿上張貼廣告,將廣告單上之電話號碼之所有人推定為亂張貼廣告之人而加以處罰(D)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決定。(92警特三等)Ans:(C)

 

例: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所為考試成績評定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法院得審查評分之決定(B)行政法院得審查考試成績之評定是否合乎法定程序(C)行政法院得審查考試成績之評定是否逾越權限(D)行政法院得審查考試之評定是否基於不確定之事實。Ans:(A)

 

例:外國人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如主管機關以該外國人之本國與我國非友好國家而拒絕其歸化,係指下列何種情形?(A)裁量(B)裁量違反比例原則(C)裁量不行使(D)裁量收縮至零。(94原民)Ans:(B)

 

例:在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之事件,有關司法機關之審查準則,下列何項敘述有誤?(A)行政機關有無與事務無關之考量仍得審查(B)程序規定是否遵守仍得審查(C)行政機關有無違背一般有效評價原則仍得審查(D)事實認定有無錯誤不得審查。(94普考)Ans:(D)

 

例: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機關得審查之裁量瑕疵?(A)裁量逾越法定上限(B)裁量怠惰(C)裁量未充分考量投入的行政成本(D)裁量違反法律授權目的。(94普考)Ans:(C)

 

例:下列關於行政機關行政裁量權之敘述,何者有誤?(A)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B)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利者為限,得予撤銷(C)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以相對人之黨派屬性為依據,此種裁量之瑕疵,學理上稱之為裁量逾越(D)建築法規定,擅自建造者,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主管機關對於轄內違建一律強制拆除時,乃所謂的裁量怠惰。(95原民)Ans:(C)

 

例:下列有關行政裁量之論述,何者錯誤?(A)行政裁量原則上行政法院應予審查(B)行政裁量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C)裁量濫用亦屬違法行政裁量(D)行政裁量有其外部及內部界限。(96財稅行政三等)Ans:(A)

 

 

◎觸類旁通:蔡憲文,行政法要義,修訂5版,頁213-237。

◎相關試題:蔡憲文,行政法(概要)測驗題庫,修訂2版,頁97-111。

第四章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一、經典範例

 

例:依照傳統說法,特許企業與國家之關係,應屬下列何者?(A)特別權力關係(B)公法上營造物利用關係(C)行政契約關係(D)行政指導關係。(92地特第二次)

 

◎分析: 特別權力關係之種類:
(一)公法上之勤務關係
例如公務員與國家之關係或軍人與國家之關係。
(二)公法上營造物利用關係
例如公立學校或感化院與學生之關係、監獄與受刑人之關係。
(三)公法上之特別監督關係
例如自治團體、特許企業、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公權力受託人,皆受國家之特別監督,其與國家間之關係。
縱上,本題題答應為(A)。

 

例:公務人員對於下列何種事項,不得提起行政爭訟?(A)退休金之請領(B)官等之認定(C)免職處分(D)上級機關之職務命令。(93地特四等)

 

◎分析: 上級機關之職務命令,因並未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其身分產生重大影響,故不得提起行政爭訟。本題答應為(D)。

 

例:台北市某私立大學學生某甲遭退學處分時,某甲應如何救濟?(A)可以不必向學校申訴,即可直接向教育部訴願(B)必須先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後,再向教育部訴願(C)直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D)無任何救濟途徑(94地特四等)

 

◎分析: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認為:
(一)公私立學校機關地位取得之依據: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
(二)人民因學生身份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內容分別論斷:
1.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
2.如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既已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三)受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應尊重學校專業評量: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對其中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相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併此指明。
(四)此號解釋適用時,應注意下列二點:
1.對公立及私立學校一體適用。
2.所謂退學或類此處分,不問原因事實,源於學業或操行接包含在內;且「類此處分」應包括較退學為重之「開除學籍處分」,及強迫學生長期休學之處分在內;至於學生遭留校察看,是否可提起行政爭訟,有謂學生就學之主要目的在於接受教育,其與公務員有服公職之義務不同,二者不宜相提並論,且與學生權義有關處分,應非僅限於「改變學生身分關係之決定」,其他諸如留校察看之措施,亦可能嚴重影響學生之權益(例如人格權)及在學關係,因此,應允許受留校察看之學生,有提起行政爭訟之機會,較為穩當;惟從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意旨而言,既然,對學生為留校察看處分,並未改變學生之身分,則其自仍在不得爭訟之列甚明。
申言之,遭受學校退學處分之學生,於用盡學校申訴管道後,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故本題答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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