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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未明確表示而具有流動特徵的法律概念(由概念核心與概念外圍組成),多見於構成要件部分,亦有屬於法律效果層面者。

1、概念類型:

(1)經驗性概念(或描述性概念)

→對於日常生活上可憑感官於體認或加以判斷該客體之對象。如:社會秩序維護法§83:【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

(2)規範性概念(或價值填充或價值認定之概念)

           →涉及科技上或技術上的價值判斷。如:社會秩序維護法§66【迷幻物品】 則需以專業能力去加以判斷,非單純以經驗法則可判斷

2、判斷餘地→法院審查具體個案時,原則上不受行政等其他機關事實及法律上確認之審查(法院之審查密度)。但在例外情形下,行政機關就其決定有判斷餘地(最後決定權),法院之審查範圍即受限制。除有程序上瑕疵,否則法律原則上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

      (1)高度屬人性或人格條件的價值判斷

a. 考試決定(釋319):對考試的決定,包括命題、評分,基本上享有最後決定權(考試行政)

b. 學生學業評量

c. 公務員法上的判斷:免職或記過原則上法院還是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除非程序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法律明確性、法律保留等等

      (2)獨立的專家或委員會之評價決定(釋字462號)

      (3)預測決定→如環境影響評估。(專業上的判斷)

      (4)計畫決定→行政機關的計畫裁量部分。(Ex:都市計劃、區域計劃)

      (5)高度專業技術性及政策性之決定(釋字520號)

(二)行政裁量→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實現時,得選擇不同的行為方式,其中至少有兩種或數種可能性,或被賦予某種程度的行為自由。

如:社會秩序維護法§66:【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於此範圍內,行政機關有依法裁量的義務,而依此裁量做成的行政處分為裁量處分

裁量必須:

a.合法性→行政機關須於職權與法律規定範圍內,做合法裁量。

b.合目的的裁量(比例原則)→在一定的裁量範圍內,須依情節輕重決定法律處罰效果(須遵守一般法律原則)

※裁量萎縮至零:一個構成要件事實發生時,本有數個手段可行使裁量權,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立法者此時認為行政機關僅能採取其中一種。

概念區別

羇束處分: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實現時,必須為特定之法律效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0)

裁量瑕疵:

(1)裁量逾越→裁量結果超出法律授權範圍。(違法裁量)

(2)裁量濫用→裁量結果與法律授權目的不符,或出於不相關之動機。Ex:違背一般法律原則。(不當裁量)

(3)裁量怠惰→依法有裁量權,因故意或過失消極地不行使。(違法裁量)

※其他分類

判斷瑕疵(判斷餘地)→有一定的法定程序沒有做,或其他不當連結,法院就可介入審查。Ex:考試評分、教師升等、公務員考績

考量瑕疵(計畫裁量)→計劃確定程序。Ex:都市計劃(行政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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