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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將分別於民國991225日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請分析縣市合併改制後,在實施地方自治或辦理地方自治事項時與改制前由縣市單獨行使的方式有何差異?

    

                           

1.自治行政權

18-20條規定,直轄縣市與縣市辦理之自治事項略有不同,亦即自治行政權不同,如公共造產專屬於縣市鄉鎮市,直轄市並無公共造產事業。

2.自治立法權

主要在於法官與預算、決算不同,如自治條例名稱之不同,是否可訂定罰則不同,預算審議與決算審查之時間不同。

3.自治組織權

行政機關組織與立法機關組織並不相同,行政機關組織主要是機關、單位數之不同;立法機關組織則在於曆法機關成員之名額、委員會開會日數及次數不同。

4.自治人事權

亦即地方首長得掌握之人事任命權不同,如副首長人數首長可任命之政務職人數、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之人員均有不同。

5.自治財政權

在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比例、補助款獲得比例。地方政府得舉債上限等,均有不同規定。

6.其他

如自治監督機關不同

從宏觀角度建構完善之配套措施,不僅使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有明確依據,也代表我國行政區域調整及地方制度改革之重大工程正式啟動。在全球遭遇嚴峻的經濟考驗之際,未來可透過縣市單獨改制或合併改制,結合國土空間發展策略,進行資源之共享與整合,以提升地方與國家整體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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