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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分析在地理上相鄰的二個地方自治團體間,所可能會形成的互動關係及其運作方式。

(一)地方自治團體間,所可能會形成的互動關係       

1.  在地理上相鄰的二個地方自治團體間,所可能會形成的互動關係,係屬水平府際關係。

2.  水平府際關係的最佳型態係為一種策略性夥伴關係,地方政府間不以法制上的職權隸屬關係或政黨派系屬性看待對方,而已皆有其獨立功能,各自職權,互相不可取代又須相互依賴之關係建構,進而以此觀念對待相對主體,各主體間在最大利益之結果下互動合作,於夥伴型態下之府際關係,較能平衡彼此利益與需求,也較能持久並達成國家一體之效果。

(二)地方自治團體間跨域合作之運作方式

1.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設立跨區域單一功能的、非民選之準政府機構或專案組織,以提供跨區域公共服務,或成立聯合委員會來解決跨區域之問題。地制法第24條之1所稱「成立區域合作組織」包括會議、會報、聯盟等方式。

2.  訂定行政協議:中央政府可透過公共服務協議鼓勵地方政府間服務之傳送與供應之合作體制之建立,在中央政府可藉由管制與誘因兩項機制之交互運用,以確保地方行政機關間以協力方式完成組際治理之目標。

3.  締結行政契約:相鄰的兩個地方自治團體間,可做為行政契約的簽定主體,約定彼此的全力義務內容,如經費負擔、權限之移轉等事項,從事適法的合作。

4.  形塑地方策略夥伴關係:依事務性質之不同、地方產業特色及政策領域之類別,發展出各類的策略性夥伴關係,結合地方政府、民間企業、非營利組織、社區團體及地方居民之各方力量,以產生何超效應,達成公共治理之目標。

5.  職務協助模式:善用行政程序法第19條之規定,相鄰的二個地方自治團體間依法相互請求協助。不過,各黨派及政治精英在政治權力之考量上,往往不易成功。

6.  行政委託模式:在相關專業法律及法規容許範圍內,透過管轄權之移轉,由其中一個地方自治團體專責處理彼此間的共通事務。

7.  共同辦理模式:地制法第21條規定,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及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限期辦理。

8.  合營事業模式:善用地制法第24條規定,在尊重相鄰地方自治團體各立法機關之前提下,共同設置專責事業組織,來處理彼此間的「私經濟行政」事務。

9.  其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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