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請比較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的自治條例與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法律,二者在制定時機、程序與效力上的差異之處。

差異處

自治條例

法律

制定時機

地方制度法#28

  1.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2.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3.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4.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中央法規標準法#5

  1.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2.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3.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4.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制訂程序

地制#2526、32

1. 直轄市、縣 ()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

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2.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3.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4.自治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憲法#170

法律制定程序,並須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施行

制訂效力

地制#30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序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顯見法律之效力位階高於自治條例。

憲法#171、中央法規標準法#11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與憲法牴觸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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