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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縣市改制為直轄市之依據及程序為何?

(一)縣市實施自治之法律依據

1.  憲法本文第121條規定,縣實行縣自治。同法第124126條分別規定

2.  地方制度法第14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二)縣市改制為直轄市之程序

1.  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規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

2.  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規定,縣市改制之程序,可分為兩種途徑:

(1)   由上而下:內政部基於國土規畫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定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   由下而上單獨改制:

  1.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定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 合併改制: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定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3.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結論:行政區域之新設、廢止、調整,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1項規定,須依法律規定辦理,由於至今「行政區劃法草案」尚未完成立法,如擬於行政區劃未法制化前,改制後之直轄市欲進行轄區內行政區劃之調整僅能採取行政命令辦理,此舉與行政法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恐有引起爭議之虞,政府相關部門應盡速推動「行政區劃法」之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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