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國地方政府常有「財政狀況不佳」、「收支失衡」等問題,請問目前在相關法制層面上,解決前述問題的規定有哪些?在實作層面上,又應如何落實這些規定?

(一)解決我國地方政府「財稅狀況不佳」、「收支失衡」之規定

 

地方制度法內涵

1.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68

2.善用補助款與協助金制度

#69

3.明定中央與地方費用之負擔

#70

4.地方預算之籌劃、編制依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71

5.替代財源之規劃

#72

6.鼓勵地方經營公共造產

#73

7.地方應設置並適當管理公庫

#74

8.其他調節途徑

(1)#35-4 36-4 37-4: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得變賣地方財產。

(2)財政收支劃分法:由中央或上級利用統籌分配稅款之機制,平衡城鄉計區域發展並調整地方政府財政失衡之問題。

 (二)為健全地方財政,在實作面上之可行策略

可行之策略

內涵

1.統籌分配法制化

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而言,其中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最受地方政府關切,可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將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方式重新調整,予以公式化。

2.稅制變革合理化

地方財政收入不足,加上近年地方大幅推動社會福利措施,給付行政比例占政府成本逐年成長,宜商討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大幅改造稅制。

3.公共造產獨佔化

公共造產係特殊經濟制度,應將「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通盤檢討,一方面要符合法律規定,同時符合經濟制度法律化之潮流。

4.財源分劃公式化

將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中央與地方財政相關問題加以公式化、法制化,已明確權責劃分,

5.補助機制自治化

補助機制之調整係在落實中央與地方之均權制度,同時應持續發展,以建立真正的財政補助制度。

6.收支平衡動態化

動態平衡在財政政策上,應為審慎考量之政策工具基準,整府角色扮演穩當,將有主助於經濟之回復。

7.其他

如鼓勵地方間加強跨育合作舉辦公用事業或以法律明定經常性支出由中央統一編列預算加以補助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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