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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跨縣市的合作可能會遭遇若干實際上的問題,請舉例說明。

(一)跨域治理之意涵

      政府間夥伴關係之建立,主要在面臨與處裡各種政治經濟社會等共同跨越行政區域之問題,而這些地方公共事務往往無法僅由單一地方政府來處理。

  1. 所謂「跨域」是二以上地方自治團體土地管轄區域, 而跨域治理是針對跨域事務所為之處理,以地方治理能力之觀點審室,其內容涉及跨域合作成效、跨域是務經費之負擔、跨域公權力運作,甚至責成特定自治團體處理,其自治權之管轄爭議等問題。
  2. 政府在政治射精的快速變遷下,以往面臨單一行政區域內的問題,已演變成複雜多變的跨部門、跨區域事務,此不僅改變傳統中央與地方的上下關係,亦影響地方部門彼此的水平關係,

 (二)地方自治團體針對特定自治事項進行合作時,可能需要克服的問題:

  1. 現行法制規範之落實化
  2. 黨同伐異對立之磨合化
  3. 稅源與財政負擔衝突化
  4. 地方公共事務之外部化
  5. 區域公共議題之複雜化
  6. 其他:如行政轄區割裂之本位化、跨區域資源之未整合化、整體區域發展之落差化、區域畫整合機制缺乏化等。

(三)雖然我國實施地方自治以五十多年,對於跨域事務之處理,迄今未有較健全之機制設計,以致一旦涉及跨域事務極需勞駕,實有違落實地方自治之本質。我國於民國9923日修正公布第制法第21條規定,建立跨域合作相關機制,以供地方政府有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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