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法上之特別犧牲

1.  意涵:係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將個別行為說延伸而成,以徵收為例,認為徵收乃對財產之侵害,其行態無論剝奪或限制,亦不問個別人或一群人,若與他人相比較顯失公平,且係被迫供公眾中而超過可忍受之犧牲,國家即有補償之義務。

2.  實務見解

(1)   J336,首先出現「特別犧牲」之名詞。

(2)   J400,徵收補償之依據。

(3)   J440,再次以特別犧牲作為獨立補償原因事實。

3.  共同要件

(1)   須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2)   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

(3)   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

(4)   需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值得保護之利益

(5)   須基於公益之必要性

(6)   須為合法行為

(7)   須有法規之依據使得請求補償

4.  公法上之特別犧牲為損失補償之立論基礎,若國家之合法行為造成人民之特別犧牲時,則人民得依損失補償向國家請求,當然須具備上開要件始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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