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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涵

  1. 公民投票之理論源於希臘雅典城邦之直接民主機制和法國盧梭的主權在民理論
  2. 公民投票乃指全體公民就國家重要事項或特定議題,強制或任意以投票方式表決,使其發生國際法、憲法、法律及政策上一定效力之公民基本權,亦是實施國民主權最直接而根本的方法。(李鴻禧定義)

(二)公民投票與公民複決之區別

  1. 公民投票(plebiscite):專指對領土、主權有爭議之國家或地區,人民以投票決定其前途。又稱為公民自決。
  2. 公民複決(referendum):指公民直接對立法機關通過之議案或人民主動所提之創制性法案,進行表決,包括制憲案、修憲案、重大或一般法案。

(三)優異性

  1. 避免政黨和國會之專制
  2. 可以了解人民真正需求
  3. 提高人民對政治事務之責任感
  4. 細節問題仍可交由代議機關負責
  5. 國民主權之展現
  6. 可處理重大政治爭端

(四)限制性

  1. 選民需受良好教育:選民需有一定的教育水準,方能了解公投之議題。
  2. 資訊充分流通:公民投票的議題須經過充分的討論,前提是擁有公平公開的資訊,各種意見都能自由發表,公民不會被任一方矇蔽或誤導。
  3. 主題必須兼顧理性與可回答性:人民初期應地方事務開始行使公民投票權,而且是與生活息息相關。
  4. 答案為二分法:公投常只能對某議題表示贊成或反對,似乎未能完全表達人民內心之期望,人民有可能是在附加條件下贊成或反對,
  5. 大家須對公投之過程和結果有共識:公投最怕是表決結果雙方差距太小,落敗的一方沒有民主素養而拒絕接受,並發動不正當的各項活動以為抵制。

(五)可能產生之問題

  1. 多數暴力:公投雖是民意的展現,但也可能演變為多數人位自己的利益壓迫少數弱勢者,這不合正義原則。
  2. 民粹主義:少數政客喜歡在施政時先用公投獲得人民的背書,當作自己的依靠,也可能推出討好人民而不切實際的政策來訴諸公投。
  3. 造成社會分裂: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公投,每次投票前氣氛緊張,雙方陣營也勢均力敵,而投票結果所差無幾,卻造成支持和反對獨立的不同族群處於對立狀態。
  4. 推卸責任濫用公投:政治人物有時為了議題確立後的責任歸屬問題,而付諸公民複決,因而把決策責任轉嫁到人民身上。
  5. 欠缺協商機制:公投是一種贏者全拿的零和遊戲,落敗者得不到任何好處,不若代議制度可以由各種代議士相互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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