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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說明西方人權之演進及其內涵   97身

一、人權之意涵

(一)人權之觀念是近代政治哲學之核心,直到19世紀末才逐漸被提及,但在思想上可溯自羅馬法之精神,只設界定並保護個人合法權利。

(二)人權基本是「把人當人」,每個人均賦相等的地位價值。聯合國於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將人權範圍,宣示範圍很廣,不僅為政治與公民權利及自由,尚包含社會、經濟、文化等權利。

(三)人權思想奠基於「自然權利」及「天賦人權」觀念,先於國家而存在。其特性有:

1.      屬於任何人:美國獨立宣言揭示人生而自由平等。

2.      不能出讓

3.      是與生俱來的

4.      人權應包含「自由權」與「民權」兩概念:自由權指憲法保障人身、言論、財產等自由不受政府干涉。而民權指保障資格能獲得政府的利益,如參政權、受益權。

 

二、人權理念之演進

(一)政治理論學者費德瑞克曾提出人類的人權思想可分為三個演進階段。

1.      第一階段(16世紀至17世紀):此階段是人權萌芽期,主要目標未消除君王專制,強調人身、宗教、信仰、言論、思想之自由。此階段代表性為英國1689年的人權法案。

2.      第二階段(19世紀初):1789年法國大革命後,人權擴及選舉權等參政權的普及化。此階段代表性危1832年英國選舉權的逐步開放。

3.      第三階段(20世紀初):受到社會工業化及資本化後,政治精英開始重視社會主義,政府應保障人民的生存、工作、財產、教育等人權,最具體的代表德國的「威瑪憲法」。

(二)當代學者的看法

1.  人權內容之擴大

 (1)1948年聯合國宣言實踐了羅斯福與邱吉爾提的「免於匱乏」、「免於恐懼」的自由。

 (2)1960年環境權等綠色革命。

 (3)1970年代青年運動、婦女權利、消費者權益不斷擴大。

2.   人權的國際化

 (1)「把人當人」的人權思想,各國不能再以「內政」名義排除他。

 (2)國之關切,諸如1989年大陸天安門事件,歐美對其之譴責。

 (3)美國曾以「人權」作為援助第三世界國家之條件。

 

人權可以被區分為兩類,第一類為消極的人權(免於被干涉的權利),第二類為積極的人權(追求幸福的權利)。在法律上,人權由歷史的演進而被區分為三個世代:第一代人權是公民權和政治權;第二代人權則包括經濟權、社會權和文化權,即廣義的生存權;而第三代人權則有和平權和環境權。其中,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權早就被國際上的許多公約編入其條文內,但第三代人權則還在爭論之中。 但其實這些分類方法並不是很適當,因為我們常常不能在實踐第一代人權時,卻不去實踐第二代人權,這些權利通常是互相有關連的。例如當你能夠實行你的政治權利前,你必須先擁有基本的教育,以及生存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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