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數民主與共識民主:李帕特提出之分類  95G4

1.多數決民主:一政體處理共同事務時,依多數決的方式為之。

2.有限的多數決:若人民失控,則民主不存在;尊重少數及個人,否則多數決有淪為多數暴政之虞。

3.共識民主:又稱協和式民主。複式社會(Plural society)ex.荷、比,由於宗教、語言或意識形態之差異,為了避免分裂,有效決策要避免多數決,改以協商方式尋求共同接受的決定,這種決定先在代表各集團之菁英達成,再由菁英所屬團體之影響,使之成政治社群之共同結論。政治精英以協商代替多數決97身心

4. 推動共識民主之成功條件

(1)   人口構成:人口不能太多,其次級單元最好是三至五個,且沒有一個團體居於多數。

(2)   社會經濟:各次級團體最好各自聚居一處,其間隙或內部社會經濟不平等之情況不宜過劇。

(3)   政治情況:其內部間隙雖可觀,但其上仍有共同之效忠感,且意識到他們面臨共同外來威脅。

(4)   歷史經驗:這一社會原已有相互協商妥協之傳統。

  1. 協和民主的運作原則:根據李帕特在【民主政治的類型】書中分析,協和民主包括項重要原則有:

(1). 在行政方面,國會應為「聯合大內閣」之組成

(1)   國會組成和社會福利以比例代表決定

(2)   將決策授權給次級團體

(3)   為保障少數,採少數否決原則:同意少數有否絕多數的權利。

      李帕特所提出之分類及特徵

多數決民主(西敏寺模式)

共識民主(consociation democracy)

行政權的集中(單一政黨內閣與勉強過半數內閣)

行政權的分享(大聯合內閣)

權力融合與內閣優勢

正式與非正式的權力分立

非對稱的兩院制

平衡的兩院制

兩黨制

多黨制

單一面向的政黨制度

多面向的政黨制度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

比例代表制

單一制與中央集權

聯邦制與地方分權

不成文憲法與國會主權

成文憲法與少數者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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