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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言論自由的規範,美國最高法院有哪些判例?產生哪些原則?P97


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產生了下列幾點原則:
(一) 明顯而即危險:此原則是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所定案的,他說:「這類案件的主要問題是在於所用的句及當時的情況,是否足以形成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就是在言論自由原則下,也不容許在戲院中妄呼火警,引起恐慌。
(二) 惡劣傾向:此原則是在Gitlow v.New York案建立的,指出言論自由既非個人的絕對權利,亦不排斥國家自保的基本權利,故言論出版自由不保障意圖以武力或非法手段危害公安及顛覆政府的言論。因為言論之意圖顛覆政府者,必待其危險成為事實而後罰之,則自由與國家一同傾覆。
(三) 嚴重的災難:在Dennis v.United States案中,最高法院對於十一位陰謀以暴力推翻政府的共黨領導者的判決中,採取了與前述原則不同的主張,即言論自由可被剝奪,當「如果言論將導致嚴重的災難不一管其不可能實現的程度一足以證明此種剝奪(言論)...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此原則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審判涉及限制共產主義的宣傳案子,均延用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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