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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益團體意義與特徵【申】

(一)意義:具有政治目的,從事政治活動或透過政治程序,以爭取團體及其成員利益之團體,又稱為壓力團體。利益團體可分為公益團體及私益團體,前者如人權保障、環境保護;後者如工會、農會,商業同業公會。

(二)特徵(伊薩克)

1.藉由組織化,才能進一步實現其目標。

2.以其同利益為基礎,從經濟性利益與公平正義均含。

(三)政黨v.s.利益團體

1.相同

(1)    都是群體生活重要的次級構成單元。

(2)    本身的持續與消長,取決於各自達成組織目標之能力與滿足社會期盼之程度。

2.相異

(1)    涉入政治之基本理由不同:政治性團體;成為關切之議題才會進入政治範疇。

(2)    介入政治之幅度不同:全面性;選擇性。

(3)    影響政治之方式不同:取得政權,參與決策;影響政治人物、團體與機構。

(4)    面對的政治責任不同:以政治為本務;也關心政治參與之成敗,但不因為介入政治之成敗而喪失其存在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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