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益團體意義與特徵【申】
(一)意義:具有政治目的,從事政治活動或透過政治程序,以爭取團體及其成員利益之團體,又稱為壓力團體。利益團體可分為公益團體及私益團體,前者如人權保障、環境保護;後者如工會、農會,商業同業公會。
(二)特徵(伊薩克)
1.藉由組織化,才能進一步實現其目標。
2.以其同利益為基礎,從經濟性利益與公平正義均含。
(三)政黨v.s.利益團體
1.相同
(1) 都是群體生活重要的次級構成單元。
(2) 本身的持續與消長,取決於各自達成組織目標之能力與滿足社會期盼之程度。
2.相異
(1) 涉入政治之基本理由不同:政治性團體;成為關切之議題才會進入政治範疇。
(2) 介入政治之幅度不同:全面性;選擇性。
(3) 影響政治之方式不同:取得政權,參與決策;影響政治人物、團體與機構。
(4) 面對的政治責任不同:以政治為本務;也關心政治參與之成敗,但不因為介入政治之成敗而喪失其存在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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