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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義:是一種政府形態,政府形態為憲政體制與政黨制度交互作用下之產物。聯合內閣也稱作聯合政府。亦即在內閣制或半總統制這樣具有行政部門向立法部門負責的憲政體制中,政黨制度為多黨制,由某些政黨聯合組成之政府。每個政黨在政府內部都分配到或多或少的閣員(在台灣是部長、政務委員)席位。通常聯合內閣之組成,在國會內都超過一半之席次,因此也是多黨聯合內閣,與這種政府型態相反的是單一政黨內閣或是少數內閣/少數政府。

(二)聯合內閣之形成與一國政黨制度之關連

聯合內閣須發生在政黨制度為多黨制之國家。以德國為例,德國在戰後建立了內閣制之憲政體制,並且幾乎政府型態皆為聯合內閣,正是因為德國政黨制度多黨制之故,一般而言,不是中間偏優的基督教聯盟與自由民主黨聯合組閣,就是中間偏左的社會民主黨與自由民主黨聯合組閣。只有20052009年世兩個主要黨基督教民主黨與社會民主黨聯合組閣。20099月,德國眾議院改選,選後基督教聯盟將會和自由民主黨共組聯合政府,總理仍為基督教聯盟的梅克爾(Merkel)。

(三)聯合內閣對政局穩定之影響

一般而言,多黨聯合組成的內閣較能造成政局穩定,少數政府則否。多黨聯合內閣在國會內佔有過半席次,行政與立法部門一致,較能順利通過法案與政策。少數政府如台灣2000年到2008年的狀況,行政與立法部門不一致,使得立法部門常通過行政部門不喜歡的法案,造成行政與立法部門間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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