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民法總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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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能力、行為能力、權利能力VS責任能力

 

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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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VS禁治產宣告

 

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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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一、意義: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的行為。

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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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不一致:

一、意思表示故意不一致:

(一)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又稱心中保留、真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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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

一、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使其行為產生一定法律效果;如買賣、租賃。

二、準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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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與不動產:

一、不動產:

(一)土地:一定範圍內的地球表面,以及表面上空與地下。(§66I:稱不動產者,為土地及其定著物。)如:高速公路應視為土地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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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之作用:

一、請求權:

(一)意義:得要求當事人為特定行為(作為及不作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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