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能力、行為能力、權利能力VS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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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能力 |
行為能力 |
權利能力 |
責任能力 |
意義 |
個人對自己的行為有判斷區別其法律效果之精神能力(識別能力)。 |
自然人基於自己的意思,獨立從事法律行為,並能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 |
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
對於違反行為,在法律上能負責任之能力。 |
判斷標準 |
以行為人行為時,具體的精神狀況為標準。 |
以年齡及精神狀態為依據: 1.完全行為能力:滿20歲之人及未滿20歲已結婚之人。 2.限制行為能力:滿7歲未滿20歲之人。 3.無行為能力:未滿7歲或禁治產之人。 |
自然人及法人(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1.以意思能力為基礎。 2.以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判斷。 |
法律效果 |
1.為行為能力之基礎。 2.為責任能力之基礎。 |
1.完全行為能力:有效。 2.限制行為能力: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 3.無行為能力:無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
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
1.侵權行為能力: (1)§184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有識別能力: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無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債務不履行:依識別能力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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