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為便利民眾訴訟,並使公法爭議事件能回歸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判,使實務與學理歸於一致,行政訴訟改制為三級二審,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等事件,並將不服交通裁決之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立法院並於100年11月1日及4日分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7項法律修正案,並自101年9月施行。
(一)概述
為便利民眾訴訟,並使公法爭議事件能回歸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判,使實務與學理歸於一致,行政訴訟改制為三級二審,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等事件,並將不服交通裁決之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立法院並於100年11月1日及4日分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7項法律修正案,並自101年9月施行。
二、何謂行政機關管轄權之爭議?應如何解決?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說明之。(25分)
(一)行政機關之管轄權:行政法上的管轄權,係確定行政機關對外處理行政事務之權力,亦即為行政機關處理對外事務之權限。 (管轄權法定原則及管轄恆定原則:1. 管轄權法定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 1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是有關行政機關之管轄範圍,均應以法規為之,始符「管轄權法定原則」。
(一)行政機關管轄權之爭議,依照行政程序法第十四條規定,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
(一)釋字第469號出現前—主要出現在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04號判例為依據,其內容主要為:
1. 國賠法第2條第2巷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
2. 若公務員對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位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駛,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賠損害。
(一)公法上之特別犧牲
1. 意涵:係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將個別行為說延伸而成,以徵收為例,認為徵收乃對財產之侵害,其行態無論剝奪或限制,亦不問個別人或一群人,若與他人相比較顯失公平,且係被迫供公眾中而超過可忍受之犧牲,國家即有補償之義務。
2. 實務見解
四等考試部分(一)
在前篇介紹並分析相關地特考試題型及三等特考部分,接下來介紹四等考試行政法命題部分。因四等考試行政法是以選擇題型為主,故在篩選題目並考量常出現的考點及與其他考試命題的相互交叉分析比對以後,將會提示同學一些常出現的爭點與重點題目,以更細目之章節為綱,依序作介紹。另外,在此叮嚀同學者,係四等特考的考題與爭點時常有所重複,所以同學在練習的時候,不能忘記練習考古題的重要性,若能時常演練考古題,且不僅限於地特考題,並配合一本體系內容上說明得體的理論實務整合的書籍作相互對照比較,相信同學必能在考場上得心應手,榮登金榜。
壹、行政法之基本概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