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不一致:
一、意思表示故意不一致:
(一)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又稱心中保留、真意保留)
1.意義: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
2.效力:
(1)原則:有效。§86
(2)例外:相對人所明知者,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又稱虛偽表示)
1.意義: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
2.效力:
(1)未隱藏他項法律行為:
j原則:無效,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k例外: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2)隱藏他項法律行為:
j意義:表意人及相對人間因礙於情面或其他因素,所為意思表示雖非出於真意,卻隱藏他項法律行為之真正效果意思。
k性質:適用關於他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二、意思表示偶然不一致(錯誤):
(一)意義:表意人為意思表示時,因認識不正確或欠缺認識,以致內心的效果意思與外部的表示行為不一致。
(二)種類:
1.內容錯誤:
(1)類型:
j法律行為種類錯誤:如誤認租賃契約為借貸契約而訂約(法律行為同一性之錯誤)。
k當事人之錯誤:如誤認甲為乙而與之訂立買賣契約(當事人同一性之錯誤)。
l標的物錯誤:標的物同一性之錯誤。
(2)法律效果:得撤銷。
2.動機錯誤:
(1)意義:形成意思表示之原因、考慮因素或心理基礎有錯誤。
(2)重要之動機錯誤:§88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得撤銷。
(3)不重要之動機錯誤:不影響法律行為之效力。
3.不知:(表示錯誤)
(1)意義: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
(2)法律效果:得撤銷。
4.傳達錯誤:(誤傳)
(1)意義: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
(2)性質:
j傳達人無須有行為能力。
k僅限於「內容傳達錯誤」,不包括「對象傳達錯誤」。
(3)法律效果:§89得撤銷。
(三)效力:得撤銷。
1.撤銷前提:表意人須無過失。
2.撤銷理由:內容錯誤、重大動機錯誤、不知、傳達錯誤。
3.撤銷方法:以意思表示已足,不以提起訴送為必要。
4.撤銷效果:溯及意思表示開始歸於無效;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四)撤銷權之消滅(除斥期間):§90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詐欺:
(一)意義: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實,使其陷於錯誤,並因之為意思表示。
(二)要件:
1.有詐欺行為。
2.有詐欺故意。
3.表意人誤信。
4.表意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5.錯誤與詐欺間有因果關係。
(三)效力:
1.當事人間之效力:
§92:「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
(1)相對人所為詐欺:得撤銷。
(2)第三人所為詐欺:
j相對人明知:得撤銷。
k相對人無過失:不得撤銷。
2.對於第三人之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主張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當事人應負舉證責任。
4.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1)一般法律行為: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2)法律另有規定: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結婚,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二、脅迫:
(一)意義:故意以不當或不法之預告危險,使表意人因發生恐怖而為意思表示。
(二)要件:
1.有脅迫行為。
2.有脅迫故意。
3.表意人心生恐懼。
4.表意人因恐懼而為意思表示。
5.有因果關係。
6.須脅迫之方法或目的係不法。
(三)效力:
1.相對人或第三人為之均得撤銷。
2.第三人無論善意或惡意均得撤銷。
3.撤銷方式:只須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
4.除斥期間: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附款:
一、停止條件:
(一)意義:限制法律行為發生之效力;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二)實例:甲與乙約定,如乙考上大學,則甲贈一部電腦給乙。
(三)效力:§99I「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二、解除條件:(終止條件)
(一)意義:促使法律行為的效力歸於消滅之條件。
(二)實例:甲與乙約定,乙沒考上駕照,歸還甲所贈之機車。
(三)效力:§99II「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不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一、意義: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法律行為以得附條件為原則;但為使法律關係單純明確,基於法律規定、公序良俗或相對人利益保護,不許附以條件。又稱「條件敵對行為」。
二、類型:
(一)違背公序良俗:結婚、離婚、收養等身分行為;各種票據行為應無條件擔任支付或委託支付。
(二)妨害相對人利益(私益):主要為形成權之行使,如抵銷權、撤銷權、選擇權等單獨行為。
三、法律效果:(分別觀察)
(一)違背公序良俗等公益:法律行為無效。
(二)違背形成權等私益:
1.原則:無效。
2.例外:有效。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