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意思表示不一致:

一、意思表示故意不一致:

(一)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又稱心中保留、真意保留)

1.意義: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

2.效力:

(1)原則:有效。§86

(2)例外:相對人所明知者,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又稱虛偽表示)

1.意義: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

2.效力:

(1)未隱藏他項法律行為:

j原則:無效,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k例外: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2)隱藏他項法律行為:

j意義:表意人及相對人間因礙於情面或其他因素,所為意思表示雖非出於真意,卻隱藏他項法律行為之真正效果意思。

k性質:適用關於他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二、意思表示偶然不一致(錯誤):

(一)意義:表意人為意思表示時,因認識不正確欠缺認識,以致內心的效果意思與外部的表示行為不一致。

(二)種類:

1.內容錯誤

(1)類型:

j法律行為種類錯誤:如誤認租賃契約為借貸契約而訂約(法律行為同一性之錯誤)。

k當事人之錯誤:如誤認甲為乙而與之訂立買賣契約(當事人同一性之錯誤)。

l標的物錯誤:標的物同一性之錯誤。

(2)法律效果:得撤銷。

2.動機錯誤

(1)意義:形成意思表示之原因考慮因素心理基礎有錯誤。

(2)重要之動機錯誤:§88當事人之資格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得撤銷。

(3)不重要之動機錯誤:不影響法律行為之效力。

3.不知:(表示錯誤)

(1)意義: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

(2)法律效果:得撤銷。

4.傳達錯誤:(誤傳)

(1)意義: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

(2)性質:

j傳達人無須有行為能力。

k僅限於「內容傳達錯誤」,不包括「對象傳達錯誤」。

(3)法律效果:§89得撤銷。

(三)效力:得撤銷。

1.撤銷前提:表意人須無過失。

2.撤銷理由:內容錯誤、重大動機錯誤、不知、傳達錯誤。

3.撤銷方法:以意思表示已足,不以提起訴送為必要。

4.撤銷效果:溯及意思表示開始歸於無效;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四)撤銷權之消滅(除斥期間):§90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詐欺:

(一)意義: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實,使其陷於錯誤,並因之為意思表示。

(二)要件:

1.有詐欺行為。

2.有詐欺故意。

3.表意人誤信。

4.表意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5.錯誤與詐欺間有因果關係。

(三)效力:

1.當事人間之效力:

§92:「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

(1)相對人所為詐欺:得撤銷。

(2)第三人所為詐欺:

j相對人明知:得撤銷。

k相對人無過失:不得撤銷。

2.對於第三人之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主張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當事人應負舉證責任。

4.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1)一般法律行為: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2)法律另有規定: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結婚,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二、脅迫:

(一)意義:故意以不當或不法之預告危險,使表意人因發生恐怖而為意思表示。

(二)要件:

1.有脅迫行為。

2.有脅迫故意。

3.表意人心生恐懼。

4.表意人因恐懼而為意思表示。

5.有因果關係。

6.須脅迫之方法或目的係不法。

(三)效力:

1.相對人或第三人為之均得撤銷。

2.第三人無論善意或惡意均得撤銷。

3.撤銷方式:只須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

4.除斥期間: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附款:

一、停止條件:

(一)意義:限制法律行為發生之效力;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二)實例:甲與乙約定,如乙考上大學,則甲贈一部電腦給乙。

(三)效力:§99I「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二、解除條件:(終止條件)

(一)意義:促使法律行為的效力歸於消滅之條件。

(二)實例:甲與乙約定,乙沒考上駕照,歸還甲所贈之機車。

(三)效力:§99II「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不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一、意義: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法律行為以得附條件為原則;但為使法律關係單純明確,基於法律規定、公序良俗或相對人利益保護,不許附以條件。又稱「條件敵對行為」。

二、類型:

(一)違背公序良俗:結婚、離婚、收養等身分行為;各種票據行為應無條件擔任支付或委託支付。

(二)妨害相對人利益(私益):主要為形成權之行使,如抵銷權、撤銷權、選擇權等單獨行為。

三、法律效果:(分別觀察)

(一)違背公序良俗等公益:法律行為無效。

(二)違背形成權等私益:

1.原則:無效。

2.例外:有效。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輕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