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1項的「給付限制」規定,請說明其規定,並請評論此項「給付限制」規定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而言,在執行實務上產生了何種困難。

(一)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1項的「給付限制」規定

  1. 1.      有關被保險人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個別計算其工資收入是否高於或低於基本工資及加總工作之工資收入與失業給付金額,再核定是否應以其失業前6個月之平均投保薪資80%為基準,再決定是否扣除失業給付的金額,如此繁瑣規定,造成各公立就業機構在核定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又有工資收入之失業者,應否扣除其失業給付金額上之困擾與不便。

(二)此項「給付限制」規定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而言,在執行實務上產生了何種困難

  1. 1.   
  2. 2.  繁瑣規定造成公立就業機構在核定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又有工資收入之失業者,應否扣除其失業給付的差額的不變與困擾。

(三)目的在於

  1. 1.  落實失業給付之實質目標
  2. 2.  避免造成過度依賴政府現金給付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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