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治理
(一)意涵
1. 由蓋利馬克首先採用,其論述在於說明跨疆界、跨層級的一種多層次結構運作,用以探討歐盟制度改革所面臨的結構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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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治理
(一)意涵:一套包括正式與非正式之規則、結構及過程。它決定了個人與組織行使權利之方式,此方式除超越一般利害關係人所做成決策的力量之外,也會影響個人或組織在地方層次之福利。
(二)學者提出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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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義:V.O. Key:那些政府必須注意的私人意見所構成的整體」亦即政府機關以外,人民或團體對公共事務之意見表示,包括特殊民意及一般民意。
特殊民意:特殊團體所表示之意見,如政黨、利益團體或傳媒等。
一般民意:個人所表示的意見,如政治上、學術上、經濟上、社會上之意見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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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比較地方自治、地方立法、地方行政之區別,並舉例說明之:兼述我國地方自治之法制化過程。
(一)地方自治、地方立法、地方行政之區別
1. 地方自治:指地方居民在特定區域內,自組公法人團體,在國家監督及法律授與下,以自己的行政、立法、組織、人事、財政、選舉等權限來處理地方事務之一種政治制度,例如我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即是依法實施地方自治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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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行政區域劃分議題上,有彎縣市應否合併之討論頗多,請就縣市合併或不合併政策可能帶來之利弊得失,加以分析。
行政區是政府在國家領域內,依人口分布、土地面積、歷史傳統、文化背景、經濟發展、社會變遷和都會區域建設等因素考量,分不同管轄等級所做的區域劃分,而「行政區劃」學理上乃指國家把領土劃分給各級地方政府管轄之過程,亦即行政區域之新設、廢止及調整,茲依題議說明如下:
(一)行政區域合併之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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