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代社會中,提供民眾資訊最主要消息之來源,政治傳播所涵蓋的學門,除大眾傳播,還包括政治學、心理學、社會學、語言學,甚至修辭學。
- 1月 26 週三 201109:35
政治溝通對民意之影響
(一)現代社會中,提供民眾資訊最主要消息之來源,政治傳播所涵蓋的學門,除大眾傳播,還包括政治學、心理學、社會學、語言學,甚至修辭學。
- 1月 26 週三 201109:33
政治光譜
(一)任何對政治上議題所表現之群眾集體意見,多數是以常態分配之形式分布,亦即為兩極端支持者少,中立溫和者多,故將所有公共議題予以分別進行意見之調查,形成彩虹般的光譜。
(二)政治光譜並非固定不變,同一件議題亦隨時因社會狀況而有左傾或右傾、趨中或極化之現象,但大致仍維持此形式。
- 1月 25 週二 201113:47
聯邦制 邦聯制 單一制
聯邦制
邦聯制
單一制
特色
1.國家權力以成文憲法規定,分配給中央及各邦政府,且各邦對中央事務有參與權。
2.對於聯邦及各邦權限,先列舉聯邦之權力,未列舉的屬各邦,ex美;先列舉各邦自主權,未列舉的權力屬聯邦,ex南非。
3.聯邦國與單一國主要區別在於聯邦國各邦有「自主組織權」,及對中央事務之「參與權」;單一國之地方政府則無。
1.若干國家位促進某些目的而成立的聯合組織體。邦聯與聯邦之差異在於各分子國保有原有主權與政治組織體。
2.邦聯依條約而結合,對各分子國不得直接命令或指揮,若要修訂條約,需經全體分子國通過,邦聯當局若有違法行為,分子國可宣告該行為無效,並得自由退出邦聯。
Ex二次戰後之大英國協
1.中央政府擁有最高統治權,地方並無自主權,也稱中央集權制。
2.以英法為代表
3.以法國為例,地方政府由內政部控制,每一省都有一名省長,由中央任命,地方預算由省長批准,集權程度是單一制國最強者。
優點
1.立法因地制宜。
2.分散政府的權力,創造出保障個人自由的制衡網路。
3.符合地方自治之理想
1.有利於合作
2.中央政府權力受到各加盟國家之節制
1.全國立法統一
2.對於地方之施政,中央可以隨時救濟
3.只有一重機關,財政上較為經濟
4.外交圓活
5.在中央權力宰制下,不虞山頭主義
缺點
1.分權政府之架構助長了分離勢力。
2.各地方政府間產生權力之矛盾與鬥爭。
1.限制承諾之執行
2.不穩定
1.立法不能因地制宜
2.
3.集權於中央,有失民志理念
- 11月 02 週二 201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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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 02 週二 201017:05
公民社會與民主政治
(一)現代民主社會有三個主要基石,及「自由市場經濟」、「公開之民主權力」及「公民社會」之組織,其中以「公民社會」為民主政治之主要部份。
- 11月 02 週二 201017:04
政黨初選之概念
(二) 特徵:美國初選制之特徵
1. 初選是由各州政府舉辦,而非由政黨舉辦。
- 11月 02 週二 201017:03
Downs的策略型投票
Downs的策略型投票—棄保策略的理論基礎
(一)Downs的理性選民的行為法則
1.估算哪一黨(人)勝選使他獲益最大。
2.不會浪費選票投給沒希望當選的人或黨。
3.若缺乏選情資訊,則投給自己最喜歡的人或黨。
4.若自己喜歡的黨無勝選希望,又不想讓最不喜歡的政黨勝選,則投給有希望的次喜歡的人或黨。
5.若不在乎最不喜歡的黨執政,則仍會投給自己最喜歡的政黨。
(二)從Downs的理性行為觀之,策略性投票有幾個重要性質:
1.係建立在選民對某政黨或候選人強烈的負面情感上。
2.可以是選民自發性的選舉行為,也可能不是。
3.至少有三個政黨或三位候選人競爭。
4.就參選實力而言,必須有一個明確的相對最弱者。
5.若沒有明顯的第三名,參選的一方會有動機透過不同的宣傳手段製造一個。
- 11月 02 週二 201017:02
民主化之意涵及成因
1. 指公民權或公民地位恢復與擴張之歷程。自由化指的是個人與社會團體的權利擴張,使保護他們的種種法律生效;而民主化卻進一步要求全面開放參政管道,甚至包括全面開放的競爭性選舉,其結果可能就是政權的合法轉移。
- 11月 02 週二 201015:18
人權之演進及其內涵
一、人權之意涵
(一)人權之觀念是近代政治哲學之核心,直到19世紀末才逐漸被提及,但在思想上可溯自羅馬法之精神,只設界定並保護個人合法權利。
- 11月 02 週二 201015:16
言論自由
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產生了下列幾點原則:
(一) 明顯而即危險:此原則是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所定案的,他說:「這類案件的主要問題是在於所用的句及當時的情況,是否足以形成明顯而即刻的危險。」就是在言論自由原則下,也不容許在戲院中妄呼火警,引起恐慌。
(二) 惡劣傾向:此原則是在Gitlow v.New York案建立的,指出言論自由既非個人的絕對權利,亦不排斥國家自保的基本權利,故言論出版自由不保障意圖以武力或非法手段危害公安及顛覆政府的言論。因為言論之意圖顛覆政府者,必待其危險成為事實而後罰之,則自由與國家一同傾覆。
(三) 嚴重的災難:在Dennis v.United States案中,最高法院對於十一位陰謀以暴力推翻政府的共黨領導者的判決中,採取了與前述原則不同的主張,即言論自由可被剝奪,當「如果言論將導致嚴重的災難不一管其不可能實現的程度一足以證明此種剝奪(言論)...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此原則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審判涉及限制共產主義的宣傳案子,均延用此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