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法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主義(§1)─具體行為to法律效果
a. 明確原則
b. 習慣法禁止原則、絕對不定期刑禁止原則、類推禁止原則
c. 溯及禁止原則─if 事發後才訂定相關法律
2. 從舊從輕原則(§2)
a. 行為時法律
b. 行為後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限時法概念)
c. 追訴權時效(§80)─犯罪成立或行為終了時起算
d. 行刑權時效(§84)─裁判確定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時起算
3. 其他基本原則(§3~9)
a.屬地原則
b.世界原則
c.屬人原則
d.外國之裁判效力原則
三、行為
α刑法上行為─人類由意識支配的外在行為(Dif!)
β行為理論(Dif!)─
客觀說:
(1)因果行為論:行為造成客觀結果(過失犯)
主觀說:
(2)目的行為論:行為具有主觀目的性(故意犯)
(3)社會行為論:行為具備社會關聯性(不純正不作為犯)
γ實行行為:陰謀─預備─著手─既遂/未遂
就法律明文規定之「構成要件」加以審查(Dif!)
1. 構成要件判斷的標的─行為無價值
2. 作為vs不作為(§15)
α作為犯:違背禁止規範,侵害法益
β不作為犯:法律上有防止義務(作為義務),可能源於保證人身分。客觀判斷。
(1)純正不作為犯:違背禁止規範,法律上附有刑法分則所規定不作為義務者
(Ex.§294違背義務之遺棄罪、§306 II不作為之侵入住居罪)
(2)不純正不作為犯:(§15)違背誡命規範
鏡影理論→不懷好意的不作為如同故意作為一般
不純正不作為犯適用→保證人地位
a..監督者:前行為防果義務 & 危險源的控制
b..保護者:自然結合或親密共同生活關係為主
3. 身分(§31)
a. 違法身分(§31 I)─有此特定身分方可能成罪 (Ex.131圖利罪)
b. 己手犯─須行為人自己做才成罪 (Ex.§168偽證罪)
限定己手實施;無間接正犯概念
c. 保證人身分
d. 責任身分(§31 II)─有此特定身分方使得裁量之刑責範圍不同者 (Ex.272直系尊親屬殺人罪)
4. 舉動犯(行為犯) vs 結果犯
α行為犯:非難該行為
β結果犯:非難該行為所產生之結果
5. 繼續犯 vs 狀態犯
- 1月 25 週二 201113:51
刑法基本原則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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