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法基本原則
1.
罪刑法定主義(§1)─具體行為to法律效果
a.
明確原則
b.
習慣法禁止原則、絕對不定期刑禁止原則、類推禁止原則
c.
溯及禁止原則─if 事發後才訂定相關法律
2.
從舊從輕原則(§2)
a.
行為時法律
b.
行為後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限時法概念)
c.
追訴權時效(§80)─犯罪成立或行為終了時起算
d.
行刑權時效(§84)─裁判確定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時起算
3.
其他基本原則(§3~9)
a.
屬地原則
b.
世界原則
c.
屬人原則
d.
外國之裁判效力原則

三、行為
α
刑法上行為─人類由意識支配的外在行為(Dif!)
β
行為理論(Dif!)
客觀說:
(1)
因果行為論:行為造成客觀結果(過失犯)
主觀說:
(2)
目的行為論:行為具有主觀目的性(故意犯)
(3)
社會行為論:行為具備社會關聯性(不純正不作為犯)

γ
實行行為:陰謀─預備─著手─既遂/未遂
就法律明文規定之「構成要件」加以審查(Dif!)

1.
構成要件判斷的標的─行為無價值
2.
作為vs不作為(§15)
α
作為犯:違背禁止規範,侵害法益
β
不作為犯:法律上有防止義務(作為義務),可能源於保證人身分。客觀判斷。
(1)
純正不作為犯:違背禁止規範,法律上附有刑法分則所規定不作為義務者
(Ex.§294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306 II不作為之侵入住居罪)
(2)
不純正不作為犯:(§15)違背誡命規範
鏡影理論→不懷好意的不作為如同故意作為一般
不純正不作為犯適用→保證人地位
a..
監督者:前行為防果義務 & 危險源的控制
b..
保護者:自然結合或親密共同生活關係為主

3.
身分(§31)
a.
違法身分(§31 I)─有此特定身分方可能成罪 (Ex.131圖利罪)
b.
己手犯─須行為人自己做才成罪 (Ex.§168偽證罪)
限定己手實施;無間接正犯概念
c.
保證人身分
d.
責任身分(§31 II)─有此特定身分方使得裁量之刑責範圍不同者 (Ex.272直系尊親屬殺人罪)
4.
舉動犯(行為犯) vs 結果犯
α
行為犯:非難該行為
β
結果犯:非難該行為所產生之結果
5.
繼續犯 vs 狀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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