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數決民主:一政體處理共同事務時,依多數決的方式為之。
- 11月 02 週二 201010:03
多數民主與共識民主
1.多數決民主:一政體處理共同事務時,依多數決的方式為之。
- 10月 26 週二 201011:43
地方自治、地方立法、地方行政之區別
(一)地方自治、地方立法、地方行政之區別
1. 地方自治:指地方居民在特定區域內,自組公法人團體,在國家監督及法律授與下,以自己的行政、立法、組織、人事、財政、選舉等權限來處理地方事務之一種政治制度,例如我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即是依法實施地方自治之地方自治團體。
- 10月 26 週二 201011:37
縣市合併或不合併政策可能帶來之利弊得失
行政區是政府在國家領域內,依人口分布、土地面積、歷史傳統、文化背景、經濟發展、社會變遷和都會區域建設等因素考量,分不同管轄等級所做的區域劃分,而「行政區劃」學理上乃指國家把領土劃分給各級地方政府管轄之過程,亦即行政區域之新設、廢止及調整,茲依題議說明如下:
(一)行政區域合併之優缺點
- 10月 26 週二 201011:36
縣市改制為直轄市之依據及程序為何
(一)縣市實施自治之法律依據
1. 憲法本文第121條規定,縣實行縣自治。同法第124、126條分別規定
- 10月 26 週二 201011:35
我國在政府再造過程中鄉(鎮市)之可能發展方向
由於我國鄉鎮市實施地方自治以來,地方派系政治充斥,黑道與財團介入,選選風氣高漲,加上自治權限爭議不斷、自治財源嚴重不足,凡此種種造成行政效率不彰,學者建議將若干轄區較小、財政困難之鄉鎮市予以合併,以增加財政能力,或取消鄉鎮市自治,統一改制為派出機關,以減少派系黑金介入,並提升政府施政效能,就地方治理之觀點,我國在政府再造過程中鄉鎮市之可能發展方向分述如下:
(一)取消鄉鎮市法人地位,改為地方行政
- 10月 26 週二 201011:33
解決地方政府財政問題之法制面及實作面
(一)解決我國地方政府「財稅狀況不佳」、「收支失衡」之規定
地方制度法內涵
1.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68
2.善用補助款與協助金制度
#69
3.明定中央與地方費用之負擔
#70
4.地方預算之籌劃、編制依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71
5.替代財源之規劃
#72
6.鼓勵地方經營公共造產
#73
7.地方應設置並適當管理公庫
#74,
8.其他調節途徑
(1)#35-4 36-4 37-4: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得變賣地方財產。
(2)財政收支劃分法:由中央或上級利用統籌分配稅款之機制,平衡城鄉計區域發展並調整地方政府財政失衡之問題。
- 10月 26 週二 201011:31
跨縣市的合作可能會遭遇若干實際上的問題
(一)跨域治理之意涵
政府間夥伴關係之建立,主要在面臨與處裡各種政治經濟社會等共同跨越行政區域之問題,而這些地方公共事務往往無法僅由單一地方政府來處理。
- 10月 26 週二 201011:29
地理上相鄰的二個地方自治團體間,所可能會形成的互動關係及其運作方式。
(一)地方自治團體間,所可能會形成的互動關係
1. 在地理上相鄰的二個地方自治團體間,所可能會形成的互動關係,係屬水平府際關係。
- 10月 26 週二 201011:28
自治條例與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法律之差異
差異處
自治條例
法律
制定時機
地方制度法#28
-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中央法規標準法#5
-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制訂程序
地制#25、26、32
1.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
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2.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3.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4.自治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憲法#170
法律制定程序,並須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施行
制訂效力
地制#30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序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顯見法律之效力位階高於自治條例。
憲法#171、中央法規標準法#11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與憲法牴觸主無效。
- 10月 26 週二 201011:26
縣市合併改制後,在實施地方自治的方式有何差異?
差 異
內 涵
1.自治行政權
18-20條規定,直轄縣市與縣市辦理之自治事項略有不同,亦即自治行政權不同,如公共造產專屬於縣市鄉鎮市,直轄市並無公共造產事業。
2.自治立法權
主要在於法官與預算、決算不同,如自治條例名稱之不同,是否可訂定罰則不同,預算審議與決算審查之時間不同。
3.自治組織權
行政機關組織與立法機關組織並不相同,行政機關組織主要是機關、單位數之不同;立法機關組織則在於曆法機關成員之名額、委員會開會日數及次數不同。
4.自治人事權
亦即地方首長得掌握之人事任命權不同,如副首長人數首長可任命之政務職人數、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之人員均有不同。
5.自治財政權
在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比例、補助款獲得比例。地方政府得舉債上限等,均有不同規定。
6.其他
如自治監督機關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