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無障礙個別化的職業重建服務。請說明「職業重建服務」包括的五項服務項目為何?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項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
(二)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係指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分述如下:
- 1. 職業輔導評量: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在就業前瞭解其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輔具等,以提供具體就業建議。主要目的為:
(1) 提供具體就業建議
(2) 有效運用職業資料
(3) 掌握就業市場與就業環境之動態,
- 2. 職業訓練:針對身心障礙生理心理發展及障礙類別程度之不同所開設之專班職業訓練,訓練期間除依據身心障礙者之特性調整訓練方式外,並有輔導人員從旁輔導及提供適當輔具協助訓練,結訓後輔導就業。目的在協助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技能訓練,以開發身心障礙者潛能,培養工作技能以促進就業。
- 3. 就業服務:包括支持性就業、社區化就業與庇護性就業等形態,針對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尚不足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 4. 職務再設計:針對身心障礙者特性,依其現存能力,將現有職務加以重行安排,並透過工作分析,分派適當工作,以其發揮事配合人之功能,充分運用人力資源。
- 5. 創業輔導:不以就業為目標之身障者,經過專家或專業團隊之診斷諮詢,結合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或青年創業貸款等不同之政府資源,協助身障者可以自行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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