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勞動三法」?請說明此三法在集體勞動行為上的關聯性。
(一)勞動三法:學理上係指【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分別規範了勞動者的組織結社權(團結權)、團體協商權與爭議權(團體行動權),此勞動三權。我國勞動三法分別先後於近期修正:96年12月通過【團體協約法】,98年6月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99年6月1日通過【工會法】,該三法於100年5月1日併同施行。
(二)勞動三法在集體勞動行為上之關連性
- 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分別規範了勞動者的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之勞動三權。在集體勞動行為上之關連性,勞動三權雖是三種權利,但彼此緊密連結。團結權是集體協商權與爭議權之根源,集體協商權是三種權利之核心,集體協商要能貫徹,必須有爭議權作為後盾。總之,勞動三權合一才能確保勞工生存與工作權益,三者缺其一,都無法扭轉勞工在先天上的弱勢地位。
- 勞動三權係為確保勞動者生存之基本手段,勞動三權之間具有密切相關,其本身並非為目的,而是以團結權為基礎的基本權,透過協商權對其他兩基本權而有目的與手段之關係。故勞動三權必須一體運作以保障勞工權益,換言之,組織工會之目的在締結團體協約,所以必須賦予工會團體協約權。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