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之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訂有「僱用獎助津貼」制度,目的是鼓勵雇主雇用失業勞工。請說明此項措施之雇主申請條件、雇用之失業勞工條件為何?並請分析僱用獎助津貼能產生的鼓勵雇主雇用失業勞工效果如何?101高考
(一)雇用之失業勞工條件: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包含以下
- 1. 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
- 2. 身心障礙者
- 3. 長期失業者
- 4. 獨立負擔家計者
- 5. 原住民
- 6.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 7. 更生受保護人
- 8.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二)雇主申請條件:失業連續達三個月以上。失業期間計算,以勞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之日起算。雇主僱用前述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連續滿30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
(三)僱用獎助津貼能產生的鼓勵雇主雇用失業勞工效果
- 1. 僱用獎助津貼之發放可分為雇主端與勞工端兩種,本題所指的津貼補助屬於雇主端,其目的在於可以發揮雇主雇用失業勞工之短期效果。
- 2. 由於津貼金額從每人每月新台幣八千元至一萬二千元不等,雇主基於可減少勞動成本之考量,願意僱用失業或弱勢求職者。並非考量用人需求及穩定雇用員工之立場,因此,一旦津貼補助方案取消,該勞工可能被終止勞動契約,對長期雇用及累積長久之經驗未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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