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試依我國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為性騷擾定義。(25分)

    為保障受雇者之職場平等,以維護勞工職場工作權益,國家特定「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

    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性別工作平等措施等重要規範。其中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就其

    構成情形要件之不同,該法第12條分成二種類型,茲詳述如下:

(一)敵意式性騷擾:受雇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或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交換式性騷擾:雇主對受雇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升遷、調降、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三)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1. 雇主應防制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雇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誡辦法,並在工作廠所公開揭示。
  2. 雇主於知悉前調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助措施。
  3.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誡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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