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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替代爭議解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sADRs)已經成為解決勞資爭議或糾紛不可或缺的方法。因此,請說明何謂「替代爭議解決」,並請說明我國勞資爭議解決過程中有那些「替代爭議解決」的方法?(20 分)

(一)替代爭議解決之意義:勞資爭議的處理,由法院以外的方法,例如協調、調解、仲裁、事實調查等,涉及第三人以中立公正和專業的立場解決爭議,在英美法的文獻中稱為替代爭議解決(ADRs

1.  協調:經由協調人的努力,使意見不同的爭議雙方互相溝通與說服對方,以達成某些協議的解決方法。

2.  調解:調解人在進行調解時,行為較積極,企圖為爭議當事人提出不同的建議和解決方案,在調處爭議時介入較深。

3.  仲裁:指爭議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由第三者為其作決定,同時雙方同意遵從該決定。仲裁又分為:

(1)   依當事人意願,可分為自願仲裁和強制仲裁:

  1. 自願仲裁:指爭議當事人雙方同意將歧見和爭端交付仲裁。
  2. 強制仲裁:紙勞資雙方在無法自行達成協議時,由勞資爭議主關機關依據法律,強制將未解決的爭議交付仲裁。

(2)   依其決定對當事人有無拘束力,可分為拘束仲裁與無拘束仲裁

(3)   仲裁是一「準司法程序」,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所做出的決定通常具有強制性的居樞力。(英國例外)

4.  事實調查:由一位或數位事實調查人在研究爭議的案情時,公開提出報告或建議解決方案,對勞資雙方並無拘束力。此為美國較為常見,但依據美國「勞資關係法」,緊急徵一則不准提出建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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