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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在民國92年2月7日公布〈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而建立起「集體解僱保護規範」。以此,請說明下列問題:
(一)大量解僱勞工的意義為何?(10分)
大量解僱勞工,是從事單位「擬解僱勞工人數」與「所僱用勞工人數」之比例來作界定;在計算雇用及解僱勞工人數時,不包括就業服務法第46條規定的定期契約外勞。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1條的五種事由,或因併購改組而解雇勞工:
1.同一事業單位的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於60日內解雇勞工超過10人。
2.同一事業單位的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於60日內解雇勞工超過1/3或單日超過20人。
3.同一事業單位的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於60日內解雇勞工超過1/4或單日超過50人。
4.同一事業單位的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500人以上者,於60日內解雇勞工超過1/5。
(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對集體解僱保護的要點為何?(10分)
1.通知主管機關與勞工
2.勞資進行協商
3.禁止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雇主出國
(1) 僱用勞工人數在10人以上未滿30人者,積欠之總金額達300萬元。
(2) 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積欠之總金額達500萬元。
(3) 僱用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積欠之總金額達1000萬元。
(4) 僱用勞工人數在200人以上者,積欠之總金額達2000萬元。
4.解僱勞工優先再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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