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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說勞資關係形貌所呈現的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衝突與合作,那麼,衝突與合作的本質為何?並請分析國家或政府在這種衝突與合作中可以扮演的角色?(25分)

(一)勞資關係的衝突與合作的本質

  用最簡單的方式來描繪勞資關係就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衝突與合作

雇主所追求的是「效率」,偏重經濟面的考量;勞工所期待的是「公平」,傾向人性面的需求。於是,勞資雙方基於不同的利益與目標,衝突就產生了。衝突產生了之後,雙方可能藉由合作的方式,實現(或部份實現)彼此目前的願望,也可能採取對抗的方式,強迫對方作出犧牲,只求實現自己的願望。

  若以對抗方式處理衝突,會傷及雙方關係,也影響社會大眾之生活,甚至國家的經濟。因此國家必須制定相關的政策或立法來規範勞資雙方的關係,一則預防衝突的發生,二則在衝突發生之後介入處理。因此,勞工問題可以說是在管理率、工作安全與公共政策三者互動所產生的勞資關係最初的研究取向偏重務實主義,也就是尋求了解和解決勞工問題的方法。

(二)國家或政府在這種衝突與合作中可以扮演的角色

1.第三方制約者角色:為勞方及資方訂定遊戲規則,成為第三方制約者的角色。

2.法律制定者角色:法律規定最低的勞動條件,而集體協商可發展出更高、更多的標準。

3.工業衝突調停者角色:社會衝突管理,可在勞資爭議時,提供調解或仲裁的服務。

4.企業家角色(為公共部門主要雇主):

5.所得制約者角色:利用所得政策來控制通膨及物價上漲,另一個可提供私人部門薪資調整協商的依據。

         6.人力資源規劃者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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