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就業服務法〉確立「就業促進制度」,興起臺灣就業體制(employment regime)的變革。以此,請說明下列問題:
(一)〈就業服務法〉對就業促進的規範為何?(10分)
1. 就業促進是指一方面銷及取消或減少造成失業之措施,例如禁止就業歧視、縮減外勞數額等。
2. 另一方面積極地開發或創造就業機會,例如獎助企業僱用、振興夕陽產業、提供創業貸款等。
3. 就業服務法第21條對就業促進的規定如下:政府應依就業與失業狀況相關調查資料,測定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促進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及國民就業。
(二)依〈就業服務法〉訂頒之〈就業促進實施辦法〉的要點為何?(10分)
1.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訂定之就業促進實施辦法,只要符合資格,皆可請領就業促進津貼。
2. 就業促進津貼之項目如下:
(1) 求職交通補助金
(2) 臨時工作津貼
(3) 臨時訓練生活津貼
(4) 創業貸款利息補助
(5)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3. 領取津貼者有不實領取或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終止津貼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且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4. 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機構、團體,以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不得以同意勞工同時重複領取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5. 第2條第1項第1~2款人員二年內合併領取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助,最常以六個月為限。
(三)〈就業服務法〉的立法要旨為何?(5分)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一條規定,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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