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據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1年第一季的統計資料,工會與雇主所簽訂的團體協約只有43個,請說明過去我國集體協商不發達的原因,並據以分析201151日新的團體協約法施行之後,我國的集體協商會因此而有前景嗎?(25分)

(一)過去我國集體協商不發達的原因

1.  在勞資關係系統中,政府扮演了制定勞動條件和保護勞工的責任,政府在許多方面都取代了工會的功能,例如勞基法(勞動條件)、勞保條例(健康醫療)及職工福利金條例(勞工福利)、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的調解及仲裁)。

2.  集體協商制度並非任何一種政治或經濟制度都可以建立的,在一個政治專制、社會封閉與經濟控制的國家,以勞資自主的精神來訂定勞動條件是很難的。

(二)新的團體協約法施行之後,我國的集體協商會因此而有前景嗎

  索爾及沃克提出團體協商的推動與發展有三個先決條件:亦個高度動態的經濟環境、有大型官僚組織、政治民主。這三個條件我國都已逐漸成熟,尤其是新的勞動三法一併施行,因此,集體協商制度的推動似乎有其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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