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將失業保險與勞工保險體系分離,單獨制定的「就業保險法」,自9211起施行,於9851再次修正施行,請說明「失業給付」的請領資格和給付內容。(25分)

就業保險法的保險給付分為五種:1.失業給付、2.提早就業獎助津貼、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5.失業之被保險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其中失業給付的請領資格和給付內容說分述如下:

(一)失業給付之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失業給付之給付內容:

  1. 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2. 又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3. 又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1)   工資低於其每個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2)   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3)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1. 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2. 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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