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自100年8月起開始實施「缺工就業獎勵」措施,鼓勵失業勞工進入缺工之特定產業就業,請說明此項措失的受補助勞工之條件、補助設計方式及雇主之條件。[101普考]

(一)受補助勞工之條件

1.待業期間達30日以上之失業勞工。非自願離職者,不在此限。

2.失業勞工必須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3.經過「就業諮詢」,評估確有需要者。

4.失業勞工從事主管人員、經理人員、商業及行政專業人員、商業及行政助理專業人員、事務支援人員等工作,不適用。

(二)雇主之條件

1.必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2.持有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構核發特定製成之行業證明文件正本。

3.薪資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公告的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以上。

(三)補助設計方式

1.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與雇主僱用,並於同依事業單位就業滿30日以上之全時工作(平均每週工時達35小時)者,於受僱期間得領取津貼。

2.津貼額度及期限

(1)第1個月及第2個月,每月核發新台幣3000元。

(2)第3個月起,每月核發5000元,每人最常發給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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