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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制 |
邦聯制 |
單一制 |
特色 |
1.國家權力以成文憲法規定,分配給中央及各邦政府,且各邦對中央事務有參與權。 2.對於聯邦及各邦權限,先列舉聯邦之權力,未列舉的屬各邦,ex美;先列舉各邦自主權,未列舉的權力屬聯邦,ex南非。 3.聯邦國與單一國主要區別在於聯邦國各邦有「自主組織權」,及對中央事務之「參與權」;單一國之地方政府則無。 |
1.若干國家位促進某些目的而成立的聯合組織體。邦聯與聯邦之差異在於各分子國保有原有主權與政治組織體。 2.邦聯依條約而結合,對各分子國不得直接命令或指揮,若要修訂條約,需經全體分子國通過,邦聯當局若有違法行為,分子國可宣告該行為無效,並得自由退出邦聯。 Ex二次戰後之大英國協 |
1.中央政府擁有最高統治權,地方並無自主權,也稱中央集權制。 2.以英法為代表 3.以法國為例,地方政府由內政部控制,每一省都有一名省長,由中央任命,地方預算由省長批准,集權程度是單一制國最強者。 |
優點 |
1.立法因地制宜。 2.分散政府的權力,創造出保障個人自由的制衡網路。 3.符合地方自治之理想 |
1.有利於合作 2.中央政府權力受到各加盟國家之節制 |
1.全國立法統一 2.對於地方之施政,中央可以隨時救濟 3.只有一重機關,財政上較為經濟 4.外交圓活 5.在中央權力宰制下,不虞山頭主義 |
缺點 |
1.分權政府之架構助長了分離勢力。 2.各地方政府間產生權力之矛盾與鬥爭。 |
1.限制承諾之執行 2.不穩定 |
1.立法不能因地制宜 2. 3.集權於中央,有失民志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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