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制度法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之縣,產生的原因為何?請論述此依制度對我國地方自治之影響。
(一)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之縣,產生的原因
- 我國現制下地方自治團體:14à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三種二級,但直轄市與縣市資源分配不均。
2. 人事任命權:縣市長人事任命權,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政風之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一級單位及機關首長之總數1/2以政務職進用,其餘依法任免。
3. 組織權: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直轄市之自主性所受之保障優於縣市。
4. 統籌分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目前分配比率,北、高兩直轄市43%,縣市39%,鄉鎮市12%及中央特別統籌稅款6%。
(二)依制度對我國地方自治之影響。
1.準直轄市之定義:縣市人口聚居達兩百萬人以上在沒有改制為直轄市之前,準用相關直轄市規定,即準用地制法34(直轄市議會會期)、54(直轄市內部組織)、55、62(準用直轄市之人事任用及編制),並準用直轄市之財政預算(66、67)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2.所謂準用相關直轄市規定
(1)人事編制:
A.副首長:縣市之副首長由原本一位職務十三職等,比照為副首長二位職務十四職等。
B.人事任命權:其一級機關首長,準用直轄市長人事任命權,由縣市長任免,職務比
照簡任十三職等,不再為機要人員,升為政務人員地位。
(2)組織編制:
A.所屬一級機關設置:縣市之局處、委員會將由23局處便為不得超過32個局處、委
員會。
B.機關總員額:原本的四千餘人變為一萬五千四百人。
(3)地方稅收劃分:
A.遺產及贈與稅:準直轄市可分配到50%,其餘上繳中央。
B.地價稅、土增稅、房屋稅、契稅及娛樂稅,準直轄市可分配100%。
(4)統籌分配(財政收支劃分法):在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準直轄市分配方式依前年營利事業,財政能力及人口、土地面積等因素,研訂公式分配。
(三)綜上,準直轄市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縣市在預算、人事編制上可比照直轄市,但不可
否認直轄市與縣市體制上原本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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