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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治理
(一)意涵
1. 由蓋利馬克首先採用,其論述在於說明跨疆界、跨層級的一種多層次結構運作,用以探討歐盟制度改革所面臨的結構性問題。
2. 多層次治理包含垂直與水平面向,多層次亦指政府之公共政策決策再各層級行政管轄領域之互動性與相互依存性增加。治理亦指政府與非政府行政者間在各行政領域之互動性,相互依存也愈來愈密集。
(二)具有二種類型並具各有四種特徵
(三)傳統府際關係與多層次治理之差異
1. 傳統
(1) 從憲政制度所規範之權力關係來看,係屬一種層級節制之關係,亦即垂直之監督控制關係。
(2) 中央與地方政府存在相互依賴關係。
2. 多層次治理
(1) 並非否定政府重要性,而是主張其改變傳統垂直監督控制、主宰命令之運作方式,而改採激發、誘導方式,爭取賴害關係人支持而建立合作網絡。
(2) 並非政府將業務委外處理,而是各參與者間進行權責分配,重新定位個別角色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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