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請說明下列名詞的定義:

(一)就業市場:亦即學術上「勞動市場」,廣義說,就業市場指供給與需求雙方,有關勞務交易及價格水準決定之場所與媒合過程之各種市場之活動,謂之就業市場。現今學者主張「就業市場」研究,偏向就業安全的各種活動方案或政策法規,故對勞工供需雙方交易市場,偏向使用就業市場一詞。

(二)人力規劃:指政府部門整合未來產業、教育及就業長期發展,針對國內勞動力,預測人力供需外,並擬定教育訓練、就業服務及勞工激勵等適當的政策和方案,其規劃宗旨能充分運用就業市場人力,以期提高勞動生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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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規定,(一)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但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二)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初任委任職務時,敘委任第3職等本俸一級。(三)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級之給與;「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而加給又分下列三種:「職務加給」係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之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係對技術或專業人員之加給;「地域加給」係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之加給。
有關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四等、五等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100年6月22日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規定,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摘錄彙整如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本項考試應考人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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