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請比較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的自治條例與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法律,二者在制定時機、程序與效力上的差異之處。
差異處 |
自治條例 |
法律 |
制定時機 |
地方制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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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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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程序 |
地制#25、26、32 1.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 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2.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3.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4.自治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
憲法#170 法律制定程序,並須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施行 |
制訂效力 |
地制#30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序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顯見法律之效力位階高於自治條例。 |
憲法#171、中央法規標準法#11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與憲法牴觸主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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